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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外军认为,妥善安排军人退役后的生活和工作,是政府与民众对军人长期保卫国家安全所作奉献的一种补偿,是增强军人职业认同度的重要措施。
瑞士著名军事理论家若米尼指出,鼓励尚武精神的方法之一是:保证那些曾为国家服役的人,对于政府官员的空缺,享有优先候补权,甚至可以规定某些职务必须由服役满多少年者始可充任。世界各国非常重视军人退役安置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保证退役军人享有与其地位相应的福利待遇,并指导帮助愿意工作和能够工作的退役军人再就业。认真研究外国军人退役安置的特点,对于做好我国的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激励现役军人,安抚退役军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各国国情、军情不同,对军人退役安置方式方法手段各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军人退役安置 法律先行
许多国家在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首先坚持的是政府立法,实施指导(令)性安置。
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各国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法对退役军人进行指导(令)安置。
如美国的《老兵权利法》使大批退役军人得到教育资助和家庭安置贷款,被退役军人称为“本世纪国会通过的最伟大的法律,也是美国进行的最好的一项投资”。印度政府规定,政府各部、各邦每年必须接纳一定数量的退役军官(指令性的),给退役军官留出诸如安全官、助理安全官和行政官等职位,以解决退役军官就业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在退役军人就业、经济资助、职业培训、发放退役金、享受医疗、住房和保险等权益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军人退役安置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对退役军人先培训后安置
不少国家认为,退役军人的培训是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军人退役后能否顺利就业并胜任新职,关键在他们是否具有符合新职业要求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此,各国把退役军人培训与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实行退役和就业一体化管理。
美国军人退役前,军队负责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如,政府提供足够修完普通公立大学的学费,资助退役军人到地方大学学习。日本则设有退役自卫队员就业培训和安置的专门机构,与日本内阁劳动省和有关地方团体合作,组成协助退役自卫队员就业的统一网络。在自卫队员退役前就开始工作,安排其就业训练,并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使自卫队员掌握一至两门到地方行政、企业单位用得上的技能。印度在军队设有就业指导学校,专门招收退役军人。军人服役期满前的半年,由退役军人所在部队把名单上报退役军人安置总部,同时就业指导学校开始招生。每名退役军人可根据自己爱好与特长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取得职业技术资格。
政府和民间合作 协同安置
许多国家的政府意识到,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某个机构或某个部门安置,是不可能完成的。只有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通力合作,才能奏效。
美国为保证退役军人能够得到有效的安置,除了在政府设有各类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外,还与民间组织和商业机构通力协作,帮助退役军人再就业。政府14个部中,有3个部(国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劳工部)直接负责退伍军人事务。许多民间机构是自发组织起来的非政府组织,如美国残疾退役军人协会、女退役军人协会等。它们与政府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医疗、住房、生活待遇、低息保险、家属子女培训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和帮助,在退役军人安置和福利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印度则在国防部设有复员安置总监处,负责安置退役军人的工作。各地的退役军人协会等民间组织与当地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帮助退役军人介绍工作。这些机构,为退役军人的安置提供了组织保障。
给予高额补偿 鼓励自谋职业
退役军人为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作出了巨大牺牲,在完成其军人使命之后,理应受到社会的欢迎与承认。
因此,许多国家虽然不直接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但都给予高额回报。退役军人选择自谋职业时,政府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美国退出现役的军官,政府不负责具体安置,鼓励自谋出路,同时发放高额退役退休金。而法国军官的薪金与地方同职级官员相比,高出50%%,退役后每月可享受原月薪金的80%%。日本自卫官退役,根据服役年限和退役时的月薪金,发放一次性退役补贴,一般是月薪金的30多倍,最多可领到月薪金的60倍。津巴布韦军人退役后,发放高额现金补偿,既可以一次领取,也可以存入银行分期分批领取。这些做法,既尊重了军人的劳动,肯定了军人的社会价值,又解除了军人后半生的生活保障问题,受到各国退役军人的普遍欢迎。
外国军人退役安置对我军的启示
我军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历来重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外国军人退役安置的一些做法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可资借鉴和吸收。
综观外国军人退役安置的特点,可以获得如下几点启示。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是做好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根本性保障,是世界各国军人退役安置的基本依据。没有政策法规的保障,要想做好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不可能的。近年来,党、政府和军队相继出台了一些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应当说这些政策法规比较符合我军实际,也是比较可行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研究论证,逐步制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
其次,国家应当把退役军人培训纳入国民教育培训计划。
国民教育培训,是军人退役安置的智力支撑。退役军人能否被安排到理想的岗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能力素质。为提高我军退役军人在职场上的竞争力,可考虑借鉴外军的做法,采取给予考上大学的退役士兵提供学费资助,组织即将退役的军人到地方院校进修,或邀请驻地高校专家学者来军营办班讲授通用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做法,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第三,应加速推进自主择业。自主择业是军人退役安置的重中之重,是未来军人退役安置的方向和目标。
自主择业是世界各国军队常用的安置办法,既有利于军人自由选择自己喜欢从事的工作,又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的安置压力。外国退役军人自主择业是有前提的,一般来讲,军人退役后政府要给一大笔退役金,即使没有工作也可以生存下去。在医疗保健、使用军人交通、在军人服务社购买商品等福利待遇上,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的待遇。
目前,我军尽管多次提高军人工资待遇,军人的经济收入与过去相比有大幅度提高。但与外军相比,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相对来说比较低,必须进一步加快工资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工资制度,走军人职业化道路,确保退役军人愿意自主择业、勇于自主择业、能够自主择业。 (朱廷春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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