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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的赔偿标准,明年起,我省煤矿工亡人员赔偿标准将超过60万元。而此前我省上述赔偿的最低标准为20万元。
近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转发了国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而在上述实施意见中,国家安监总局和煤监局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除去工亡人员赔偿标准外,省煤炭厅在转发文件中还强调,2010年年底我省所有煤矿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10年年底前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全部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1年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关于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省煤炭厅要求各个煤矿必须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5万元罚款。而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将终身不能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 (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苏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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