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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召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
据介绍,检察机关于2003年9月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过7年探索,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稳步推进,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137个检察院进行了试点,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次。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32304件,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1635件,检察机关采纳899件;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000余件,绝大部分已经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经中央同意,高检院决定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要求和高检院部署,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按时启动、有序推进。
——要进一步改进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应以上级检察机关选任、管理为主,即由省、市两级检察院综合考虑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确定本辖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统一进行选任,汇总后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根据监督案件的实际,采取随机抽选的办法,确认并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本院及辖区检察院需要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进行监督。
——要进一步调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调整后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七个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不起诉案件;拟撤销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要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要改进案件监督组织方式,省级以下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级检察院统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要统一监督程序,纳入监督范围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均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检察院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要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程序,要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不能因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延长法定办案期限,特别是要坚决防止超期羁押。
——要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要健全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办理机制,积极拓展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完善人民监督员联络服务机制。
胡泽君强调,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顺利进行。(隋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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