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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2日《新京报》)
乍一看来,既然一个人都可以有大名小名,一个事物也同样可以有多个称谓,究竟怎么叫,似乎只要所指明确,便无伤大雅。不过,叫什么,怎么叫,看似小事,却迥然有异。具体而言,见到老年人,究竟叫人家“老头”,还是称人家“大爷”,怠慢与尊重其实不难分辨。
同样道理,对于娱乐场所的涉黄女子的称呼,也未尝不是社会文明程度甚至人权意识的反映。尽管在内地,连公安执法机关都对“卖淫女”这一称谓早已习以为常,见惯不怪了,但是,在西方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这一群体则往往被称为“性工作者”,不同的称谓,背后的法制理念与人权意识,其实有着天壤之别。从这个角度来看,将“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的建议,显然不能仅仅被视作改个叫法,而更应看到执法部门理念的向善与意识的进步。
不可否认,卖淫的确令人不齿。不过,当被抓捕的小姐们不仅要被钉上“卖淫女”这根耻辱柱,更时常会被警方绳牵游街,甚至直接遭裸身拍照,媒体曝光时,其实已然超越了执法的必要,权力之下权利的渺小,倒是彰显无遗。而按理来说,她们同样是社会的公民,尽管她们干的行当的确并不光彩,但却并不影响她们的人格与人权。这样的人权,也并不能因为她们的卖淫行为而被剥夺和肆意践踏。更何况,即便我们对这些女子沦落于小姐的境地没有丝毫的怜悯之情,其实也并没有在道德上居高临下,在人格上肆意羞辱的权力。即便是退一万步,作为女性,卖淫女同样担当着母亲、妻子或是女儿的社会角色,就算是出于对女性最起码的尊重,羞辱卖淫女至少不该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应有选项。
从这个角度来看,“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当然不难体悟出执法部门的善意初衷,但是,真正意义上对于这一群体的尊重,显然不能仅止于“称谓”的改头换面,而更应体现在人权理念与执法细节之中。 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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