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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有许多楼盘须凭“票”才买得到,“房票”的价格便宜的要五六万元,最贵的可达几十万元。于是,部分官员干起了倒卖“房票”、通过“直改名”方式牟取暴利的生意。近日,台州市纪委组织人员调查摸底发现,4个楼盘售出的商品房中有100多套房子存在违规交易的“直改名”情况,且已查实两名副局长各倒卖一套房子,均从中赚取了几十万元的差价,另有部分党政干部主动向纪委说明转手牟利情况。(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对于当地官员倒卖“房票”牟利现象,台州纪委负责人表示,11月30日之前主动向纪委讲清楚问题的,自觉上缴不正当所得将免予处理。没有在规定时间讲清楚问题的,一经查实,除上缴不正当所得以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众会问,官员倒卖“房票”牟取暴利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违纪、违法还是犯罪?依照法律应受到怎样处罚?台州纪委对规定期限前主动交代并自觉上缴不正当所得的免予处理,是否过于宽大?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官员的行为性质,还是从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及包括违法所得额在内的危害后果看,台州官员倒卖“房票”牟取暴利的行为都已经涉嫌犯罪,构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罪,不应当做一般性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更不应交代问题上缴所得就免予处理。
官员倒卖“房票”牟利的实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对房地产企业行政监管过程中的合法或不合法利益作为默契条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然后再利用职务便利规避商品房交易监管进行加价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显然,这种行为侵害了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其中的核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官员手中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因而,它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解释。至于扰乱市场秩序,则是官员为了变现权力寻租牟取利益的必然结果,在认识和处理上须防止主次不分,避重就轻。
既然官员倒卖“房票”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接下来就要看情节轻重,是否构成受贿罪了。从已经查实的情况看,官员仅倒卖一套房的“房票”就可以获得数十万元的差价,如此巨大的牟利数额已经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标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相关官员的刑事责任。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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