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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行条例规定的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相比,实施“司法拆迁”,把拆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发生拆迁矛盾的时候,让政府和私人之间有一个公正的仲裁机构,这也是我们所一直期盼的。
但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工作和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司法程序恐怕只会是走过场。想要让“司法强拆”真正取代“行政强拆”,首先得理顺政府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才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同级的法院院长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但实际上,当地的党政主要领导在提名法院院长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法院院长,是要听命于政法委书记的。当政府领导能够决定自己头上的乌纱帽的时候,法院很难真正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
而且,法院的经费开支是由同级的人民政府划拨的。俗话说“吃人家的嘴短”,靠地方财政吃饭的法院,如果不能够为政府说话,可能会有经费上的担心。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但法院的人权、财权并非真正的垂直管理,都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开展工作的时候难免要畏首畏尾,甚至违心做事。
现实中,其实很多地方的拆迁办领导层里,都有当地的法院院长。新条例不能无视这些事实,超现实地以为“司法强拆”就能制止住暴力拆迁了。
正因如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对于“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也只是表示法院“在理论上可以不支持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在实际当中,法院很可能扛不住政府部门的压力,申请也只是走过场。只有司法真正独立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成为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公正裁决机构,“司法强拆”才能真正成为现实,不至于在现实中变成“刀子从左手换到右手”的游戏。实在不行,也应该规定“司法强拆”必须由上一级法院来判决。
(河南 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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