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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与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河南省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明确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12月22日《河南商报》)。
河南省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俨然是基于未成年人的关爱与呵护。而这种制度性的表达,也传递出对人的生命价值尊严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法规制度建设的理性和善意。这样的要求也是遵循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日常行为表现,它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新变化。
反观过去,社会、学校对青少年一直努力培养从小“舍己救人”与“勇于牺牲”精神,以及大力营造倡导“逢灾必救”、“遇火必灭”的教育氛围,这种正面的引导无疑是正确的,但却忽略了一个事实——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难以敏捷应对瞬息万变的灾情、火情,在复杂的灾害现场很难作出合理的判断。而救火、救灾不能逞一时之勇,不仅需要体力还要特定的技巧和方法,而且本身还应具备自我保护、逃生自救的能力。
所以在我看来,用法规和教育制度的形式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当前我们提倡见义勇为也要“见义智为”一样,这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现代文明对于道德的完善,也是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
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是现代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这个标志之一,就是社会根据不同的职业分工,每一个人肩负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同样,全社会都负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更不例外。更应认识到,法制环境、教育环境等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的“大众父母”。因此,通过河南省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救火”的审视,我们看到“大众父母”彰显的责任和制度之善的张扬。(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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