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开车将人撞伤,先将伤者送去医院,再回现场接受调查。因未保护事故现场,而被交警认定要负全责。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的责任划分准确,但也认为杜先生抢救伤者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酌情认定他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广州日报》1月3日)
虽然法院减轻了杜先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此前“破坏了现场,需负全责”的事故裁定,仍然让人嘘唏不已——“抢救伤者”难道不是高于“保护现场”的更大价值和善吗?一个人岂能因选择了更大的价值和善(救死扶伤),反而陷入不利处境?
当然,交警部门确实有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但关照现实,该法条的粗陋之处也很明显。
一方面,它没有明确当两者难以兼顾之时,何者优先的问题——是“抢救伤者”高于“保护现场”,还是相反?必须意识到,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抢救伤者”与“保护现场”很难做到“两全”,为了及时抢救伤者,“破坏现场”往往不可避免。这时,所谓“标明位置”,一来可能耽误抢救伤者,二来也未必准确可靠。结果可能就是,“保护现场”事实上成了高于“抢救伤者”的选择。
另一方面,该法条也没有明确,当事故现场不得已因抢救伤者而被破坏时,交管部门应当承担什么义务,比如,是否仍有及时赶到并尽力还原事故真相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最简便省事的做法当然就是以“现场被破坏”为由,把事故责任推给“抢救伤者”的肇事司机。
可见,上述法规既没有充分体现“生命至上”的原则,也没有充分体谅“抢救伤者”与“保护现场”间选择的艰难复杂性,唯一的好处恐怕是充分照顾了交管部门执法的方便。所以,为了凸显其“劝善戒恶”的本义、避免救人反受罚的荒诞逻辑,上述法条都应尽快得到完善,明确“抢救伤者”高于“保护现场”的事故善后原则。(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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