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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对偷逃368万过路费案重审的期待

2011年01月15日 18:29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4日凌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河南农民时建锋因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被判无期徒刑案启动再审程序。法院称,时建锋新供称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原判事实因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发生变化。13日面对记者采访,时建锋表示,“这事儿是我弟弟干的”,自己只是“替罪羊”,并透露,“路上有内鬼”。

  此前当地法院口口声声“有理有据”的“偷逃368万过路费案”,现在竟然出现如此戏剧性的重大变化,以至于在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启动再审程序”,无疑显得滑稽。“逃费”究竟是谁干的、到底有多少犯罪嫌疑人?——这样一些基本案情事实都没有彻查清楚,无期的判决居然就出笼了?

  当然,从维护司法公正、矫正司法正义的角度看,该案在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之时,能够及时“启动再审程序”终归还是一件好事,也值得期待。综观该案现已公开的案情,并结合此前舆论的批评和质疑,对于此次重审,笔者以为,应该提出三重期待。

  首先,期待不管犯罪嫌疑人最终确定的是时建锋,还是其弟,该案适用的法律罪名,都不再是诈骗罪。因为无论是基于情理还是法理,“诈骗罪”都不是“偷逃过路费”的恰当罪名。这正如此前有法律人士评论指出的,“诈骗罪是指骗取财物,一般不包括服务。而高速公路过路费恰恰是一种服务合同”,“这种利用军车欺诈高速公路服务提供方,以求免费的行为,民事上是一种逃债行为”。另外,我们也要看到,“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前提的,而在该案中,所谓的“偷逃368万过路费”仅是理论上计算出的一个数据,并非时建锋真实非法占有的利益——其真实占有的只是“逃费8个月,获利20多万”。

  其次,期待即使法院坚持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也能重新计算厘清该案的犯罪金额。我们知道,“368万”的天价过路费的一个基本计算依据和来源是“超载”,是按超载150%算出来的——不超载“单程过路费是226元”,而超载则变成了“每次2929.8元”。

  问题是,其一,高速公路公司的超载认定有确凿依据吗——是否每次都真实称重过,还是仅凭推测的结果?其二,源自“超载”部分形成的天价过路费,一律认定为诈骗是否合理?

  最后,期待法院在惩罚逃费嫌疑人的同时,也能依法追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这起“逃费”事件中的责任。

  时建锋揭露“路上有内鬼”,其实即便他不揭露,该案存在“内鬼”也是一个事实。一天逃费1.5万多元,连续逃费8个月,如此惊人的逃费情况,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长期岂能视而不见——何以没有及时制止而是一直变相姑息纵容?我们知道,依据相关法律,军车虽然可免费通行高速公路,但同样也是没有超载特权的,这正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的,“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若夷 作者系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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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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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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