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黑龙江省轻工业技工学校原校长闫铁男等人贪污案
审计署在社会保障资金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闫铁男与黑龙江省轻工业技工学校原出纳刘英等人隐瞒财政性非税收入89.47万元,其中,闫铁男分别通过刘英和胡维新(校财务科科长兼会计)以现金形式拿走6万元,另有23.18万元资金去向不明。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6月和8月,以贪污罪判处闫铁男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胡维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刘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关贪污款已退回学校。
二十一、安徽省淮北市住房借款担保中心原主任周宪德等人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在住房公积金审计中发现,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周宪德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自己申请并审核发放的方式,获取18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共计61万元用于购置6处房产。其中,29.4万元用于购置3处门面房,31.6万元用于购置3处住宅用房。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周宪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同案犯吕绳林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同案犯顾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十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管理咨询中心办公室原副主任郭守彪贪污案
审计署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计中发现,2003年至2009年,郭守彪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多家服务场所购买、虚开或索要餐费、住宿费等发票,并以接待费名义在单位报销21万元据为己有。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以贪污罪判处郭守彪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二十三、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县支行客户经理高勇受贿案
审计署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审计中发现,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高勇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7家民营企业发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提供便利,并从中收受贿赂3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检察院并提起公诉后,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以受贿罪判处高勇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十四、甘肃省文县尚德镇原镇长李庭全挪用重建资金问题
审计署在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中发现,2008年9月,李庭全擅自挪用尚德镇许家坪、周半山两个重建点50户重建户的建房补助款43.2万元和许家坪、丰元山两个整体搬迁村重建户的征地款27.5万元,用于购买钢材并自定价格将钢材销售给重建户。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后,李庭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截至2009年8月,李庭全已归还建房补助款38.21万元和征地款27.5万元,其余被挪用的4.99万元建房补助款,文县尚德镇镇政府已安排催收。
二十五、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憨班乡原乡党委书记杨恩茂等人截留、挪用重建资金问题
审计署在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中发现,原乡党委书记杨恩茂、乡长王玮、乡党委副书记王志云和会计谢金堂擅自决定将应发放给古当村44户重建户的88万元建房补助款截留,并将其中63万元转入谢金堂个人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古当村重建地三通一平费用。杨恩茂还擅自决定将古当村第二批三无、三孤生活补助款由每人300元标准改为按每户300元标准发放,截留的4.74万元也存入谢金堂个人账户。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中共甘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后,杨恩茂、王玮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志云、谢金堂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截留款也已全部归还。
二十六、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国税局下属分局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审计署在税收征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至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国税局下属3个税务分局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设21户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808份,涉及549户企业,发票金额77亿元,造成地方税费流失4375万元。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税务总局查处后,税务总局组成专门检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截至2009年底,已追回地方税费3599万元,并追究了38名当事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其中:撤销行政职务3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3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6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人。此外,还对18名当事人进行了经济惩戒。
二十七、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套取、挪用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问题
审计署在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4月至2009年6月,同德县水务局以虚构工程、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120万元;林业环保局以虚列人员工资支出方式套取三江源封山育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100万元;财政局以虚开运费发票方式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60万元;交通与建设局虚构“村村通”工程分别套取中央扶贫财政专项资金25.49万元,国家公路建设财政专项资金80.38万元;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局套取中央专项基本建设资金236万元,收取施工单位“协调费”等40.78万元。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青海省人民政府查处后,青海省人民政府对违规问题予以全州通报,对16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理了5个相关单位,违规资金已被收回原资金渠道。
二十八、民营企业登封向阳电力有限公司占用基本农田问题
审计署在河南省电力建设项目审计调查中发现,2003年11月,民营企业登封向阳电力有限公司未报经批准,直接与有关乡村签订协议,违法占用登封市286.62亩基本农田和14.19亩其他农用地,用于违规建设嵩阳电厂。审计署将此事项移送中纪委监察部处理,监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进行了调查处理。河南省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耕地罪对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州市人大代表董松年和嵩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林刑事拘留;河南省政府责成郑州市政府、省水利厅副厅长于合群、登封市委书记张学军分别向省政府、郑州市委做出深刻检查;分别给予郑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松林等6人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目前,该项目投资7亿多元的厂房和设备已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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