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沈阳2月19日电 (记者 沈殿成)今后在辽宁省,公民如果被行政机构作出罚款等处罚,即使其逾期未能履行,行政机关对其追加的滞纳金数额,也不能超过罚款数额本身。
经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自2月20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的数额。”
上述规定表明,“天价滞纳金”现象今后将在辽宁消失,此举被认为是充分考量了违规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同时,《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也对行政机关“钓鱼执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并据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不得先放任,待其既成违法事实后,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预防措施,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违法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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