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救助。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孩子流落街头?又是什么原因,让救助行动遭遇困难?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日前分赴上海、安徽等地进行了深入调查。
个别农户带领儿童乞讨为业
8岁的河南泰康流浪乞讨儿童芳芳很快就能实现她“漂漂亮亮扎辫子”的愿望了:记者27日在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的病房里看到,头部缠了不少纱布的小女孩正躺在床上,眨巴着眼睛好奇地望着门外。两天前,她在这里进行了头部疤痕切除缝合等手术,预计半个月就可恢复。
这个活泼的小女孩不满4岁时被父亲“租”给杂耍老板,开始了长达三年的杂耍乞讨生活。令人震惊的是,如果完不成任务或者不听话,芳芳就会遭受杂耍老板的毒打,“我哭了,他更打我,就不敢哭了。”手术前,她头上留有一大块伤疤。
“我现在觉得太对不起孩子了!”芳芳父亲任尚田对记者说,“虽然家里穷,但要是当初知道会这么苦,怎么也不会送孩子去的。”
11岁的小梅也是一名流浪乞讨儿童。今年春节前,他由姑姑带到上海,在地铁里向乘客乞讨。当值勤警察发现后,小梅被护送往上海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
“爸妈说每天要在我身上花好多钱,要我出来工作,知道赚钱不容易。”小梅说,自己每天上午9点钟进地铁,下午4点“下班”,有时候晚上还会“加班”至10点半。“运气好的时候我一天赚一百多元,最差一天也能赚到三四十元。我有这么大一个铁罐子,挣的钱都藏在里面。”他边比划边说,自己是从甘肃来的;而据工作人员了解,他其实来自宁夏。
第二天,小梅的家人将他接走。工作人员介绍,小梅在家乡读四年级,只是寒假期间到上海乞讨,家人已送他回乡继续上学。
据统计,上海市民政部门2010年共救助18岁以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3631人次,其中有600人由上海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救助。
上海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负责人魏庆春介绍说,流浪乞讨儿童中,有的是跟着父母亲属乞讨,有的是在外流浪、生活无着,也不排除有的是被拐卖、被胁迫乞讨。“孩子是无辜的,他们很单纯,可能还会因为讨到一点钱而沾沾自喜。”魏庆春带着忧虑说。
据调查,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宫小村七八年前一度盛行带残疾儿童外出乞讨,村民宫春治就是其中一员。他对记者说,自己有多年的乙肝病史,不能干力气活,家中经济拮据,看到村里不少人靠残疾儿童外出乞讨挣钱,他也在2001年“租”了一个十四五岁的下肢残疾少年外出乞讨,每个月支付“租金”300元。“这几年,政府经常整顿,而且挣钱途径多了,不大有人带孩子出去要饭了。”宫春治说。
宫集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镇长王清竹表示,针对宫小村的问题,近年来全镇逐个入户调查,情况大有改善。不过,仍有个别农户还以带儿童乞讨为职业。近期一次全县范围的调查中,发现了两起涉嫌带残疾儿童外出乞讨的案子,5名当事人中1人被刑拘,还有4人被治安拘留。
三大因素妨碍救助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表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流浪儿童的救助,各地公安民政部门也迅速展开行动,一些儿童得以成功解救,彰显了社会的温暖与关爱。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工作也遭遇到一些困难,主要因素有三:
其一,救助者热心,被助者冷淡。上海市救助管理站站长周政介绍说,目前受助的流浪儿童大多是被爱心人士、警察和社会救助人员发现的,主动来到救助站寻求保护的儿童不多,乞讨儿童和被拐儿童只占很小比例;还有一些流浪儿童并非“被拐”,而是由父母亲属带出来流浪乞讨的。
其二,流浪儿童来源地和救助地对接不够。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副站长刘德才介绍说,曾有一次,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护送几位乞讨儿童回到位于西部某省的家乡。然而,当工作人员回到上海的时候,其中的几名儿童又在上海街头乞讨了。
其三,简单救助,流于形式。安徽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翟年祥教授说,儿童乞讨主要是贫困问题,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对于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乞讨、拐卖、租赁儿童乞讨的犯罪行为,必须加大刑罚力度,发挥法律威慑效果。
如今,对流浪儿童乞讨的劝阻、遣返等做法,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仍然是治标不治本。“如果不解决现实生活难题,解救行动只能是一种临时措施。”翟年祥说。
亟待加大执法及惩戒力度
有关专家表示,消除儿童流浪乞讨现象,当务之急是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未成年法律保障体系,增强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大执法及惩戒力度。
上海市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兼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认为,开展社会救助时,应该将成年流浪者和未成年流浪者进行区分。“对后者采取‘主动救助’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救助、教育和安置。”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表示,我国现有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乞讨本身是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是未成年人自己,而是父母亲属等监护人,必须要让他们负起责任来。”殷啸虎说。
上海市政协委员、法官协会副会长张海棠建议,针对一些监护人带领孩子流浪乞讨而处罚效果不佳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公益监护人制度。“对于那些不能履行教育和抚养义务的监护人,应该在一定时段内甚至长期剥夺其监护权,由公益监护人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说:“对于自救性乞讨应该尽力救助,对于强迫性乞讨和牟利性乞讨,则要严打幕后黑手。”姚建龙认为,流浪乞讨儿童问题与儿童福利制度不健全有关,从长远考虑,应当制定儿童福利法或未成年人福利法。(记者 罗争光、程士华、杨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