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给公路、公路桥梁造成很大损害。条例对“治超”有哪些“硬招”?
答: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大大缩短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交通安全。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布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集中“治超”,取得明显成效,但仍不时出现反弹。为依法治理这一“顽疾”,条例总结近年来的“治超”经验,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问:公路养护对于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从哪些方面对公路养护工作作了规范?
答:公路养护是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方面,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作,条例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职责。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的巡查、检测、评定、养护、抢修、维修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三是完善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定。条例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总结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抢修公路、恢复通行的成功经验,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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