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刚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而日前闭幕的全国两会,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相得益彰,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56个民族齐聚一起议政,社会各界的民意也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上来,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写照。
综观之,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
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进行了广泛的民主实践,实现了几千年来中国政治由封建专制向人民民主的历史性跨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吸取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邓小平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多次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法制,是我们的根本目的和根本任务之一。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十七大上,胡锦涛明确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主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先后对1979年重新制定的新选举法进行了五次修改,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级,普遍实行差额选举制度等。特别是2010年对选举法的修正,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充分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人大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确立了可靠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06年8月,监督法的出台,标志着人大的监督制度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对保证人大依法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人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抓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依法行使职权,制定、修改和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听取和审议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履行监督职能等,取得显著实效,尤其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作用进一步增强。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拓展独具一格的政党关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制度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人民对政党制度的必然选择。它不同于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度,其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一种政治上团结合作、相互协商、相互监督的新型政党关系。
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高度重视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继1989年颁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后,中共中央于2005年2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在总结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等。2006年2月和7月,中共中央又先后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等。2006年7月10日,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政治规范和政策依据。
在这些文件和讲话精神指导下,我国的多党合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大、政协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他们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执政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建言献策等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的政治优势。
激发民族区域自治的生命力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我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利于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也有利于调动各少数民族积极性。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六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经过2001年的修改,2005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等,使这一法律更臻完善。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保证各少数民族依法行使和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现在,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长和自治县长也都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还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
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先后作出全面加强民族工作的重大决定,出台了支持民族自治区和青海等省藏区以及云南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三个专项规划,制定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专门文件等。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和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也支持他们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搞上去。“十二五”规划纲要接着部署“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推进基础性工程的基层民主
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十七大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政治制度之一,胡锦涛指出,发展基层民主,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着力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重点围绕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改进工作机制,依靠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努力丰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从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村民自治的创立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发端以来,村民自治得到普遍推行,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是把村民自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等。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或撤换村委会干部,通过村民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建立村务监督、民主理财制度等,在合作经济、土地承包经营等村级重大事务中发挥作用。广大农民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了民主意识,推进了村级民主政治建设。
与此同时,积极在城市居民社区推进城市居民自治,着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不断加强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和制度建设,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记者 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