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责任?
针对住户的烦恼,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任显斌律师认为:“居民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路权所有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停止对自己居住权的侵害,并要求赔偿噪音、采光、安全等带来的损失。”
但实际上,“该告谁”这个问题,居民们还没达成一致。而在“有关部门”层面,“谁该赔偿”已经各有说法。
记者从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太原高速”)获悉,东山过境高速公路最初是由太原市政府建设,在1996年10月27日通车后正式移交给山西高速公路系统管理。因此,工程建设所涉的占地、拆迁补偿等具体细节,太原高速“并不知情”。
2007年之后曾数次参与协调此事的太原高速原路政大队大队长张贵生告诉记者:“按照当年修路的精神,拆迁都是太原市政府交由各级交通局去执行的,补偿也由交通部门落实到位。在原始档案中我曾查到有一笔给东山煤矿的补偿款,好像三四十万左右。”
4号楼的居民也曾听说过,当年政府对东山煤矿有过一笔一次性补偿,但钱并未用于4号楼的安置。
东山煤矿副总经理张克难否认了这一说法,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原来有过一笔煤气管道的补偿款,但没有对楼房进行过补偿。”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试图查找当年补偿款的相关资料,但由于年代久远、领导调整、经办人离职等因素,未能如愿。
对于当年为何不对4号楼进行安置的问题,张克难以“前任领导经办,自己不清楚”为由匆匆结束了记者的采访。
在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振峰 拿出2008年太原市政府安委会印发的一份文件。文件明确东山煤矿为4号楼的主体责任单位,同时要求太原高速要做好隐患的治理。
“按照文件精神,我们2009年对这一路段的防撞护栏进行了加固,增设了隔音设施,共投入近3000万元,目前在国内也可以说是最高标准。”杨振峰告诉记者。
2009年6月9日,太原市安监局、太原市国资委(注:东山煤矿是由太原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太原高速、东山煤矿联合召开了一次协调会。会上,关于4号楼的去留问题,亦明确了“必须拆除”的意见。
但在协调会上,东山煤矿董事长张洪恩 并不认同自己的主体责任,他坚持是先有楼而后建的桥,主体责任单位应为高速部门。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办公室王国忠表示:“路面的归我们管,我们可以把路面的安全做到最好,但只是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必须得搬迁,可这不是我们的职责范围。”
作为文件中认定的主体责任单位,东山煤矿对4号楼的具体安置究竟作何打算?该矿宣传部李美忠部长向记者转述了领导的答复,“早前就向市国资委打了报告,由国资委上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与省高速管理局协调解决,但还没有反馈结果。”
4号楼的去留仍然悬而未决。
“我们会老死在这里!
在4号楼里,赵春梅与老伴算是有兴致的人,养了一条狗,偶尔还会上网看看股票,懂得苦中作乐。如果碰到陌生的访客或桥上传来汽车剧烈的碾压声,小狗会发出尖厉的吠声,而听惯了“车震”的老两口并不觉得吵。
赵春梅的女儿就住在附近的高速公路出口,但来的不多——老两口不让常来,怕不太安全。那几年房价低的时候,楼里的居民一直满怀希望等待相关部门的安置,等到现在“泪已干”、“心已死”时,太原市平均房价已涨到6000多元。
“建桥时房价还不到1000块,现在只能看看,想都不敢想!悔不该一直坚守,也许我们都要老死在这里了!”赵春梅有些哀伤。
如今,4号楼里的居民都已步入花甲、古稀之年,在人生本应安享晚年之际,36户居民的前景不容乐观。
“高速公路收了这么多年的过路费,咋就不能为我们建栋楼?”赵春梅喃喃自语,“真希望有一天,有车穿过防护墙,砸到我们楼上。到那时,我们或许就能搬走了……”(记者 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