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下一名有智障的盲流,带到矿上做工,然后伺机将其杀害,伪造成矿难,再找人冒充其家属,向矿主索要巨额赔偿金——这本来是电影《盲井》里的情节,可是前不久,这样的事却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虎圩乡真实上演。(4月10日《新华网》)
这几年因为矿难屡屡发生,在各方的关注之下,我国提高了对死难者的赔偿标准,没想到这居然成了一些人谋财害命的机会,不能不让人感到悲哀。而据媒体报道,从2007年以来,“以制造矿难索赔为目的,实施故意杀人案件”在全国各地都发生过。有人说,山西黑砖窑事件触及了文明底线,但在我看来,“杀智障者伪造矿难”则已击穿社会文明底线,其背后暴露管理体制的巨大漏洞。
首先,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很大不足。无法独立人格和能力的智障人,本该是社会救济和帮助的对象,这是一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然而据记者调查,四川省雷波县一些山村的村民,曾像养牲口一样圈养着一些痴呆人员,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平时帮人放羊、干农活。条件成熟时,就以性命作为赚钱工具——将哄骗来的或买来的“娃子”带到全国各地去打工,伺机推下建筑工地,或在矿井下杀死,以骗取老板的赔偿金。这说明,我们的社会救助工作没有负起应尽的责任,至少还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才让智障者的命运如此悲惨。
其次,劳动用工的不规范难辞其咎。从用人角度来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用工单位在招聘工人时,不仅要做身份认证,还要体检。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规范的用工程序,智障、智残人员根本不会被录用,犯罪分子也没有作案的机会。
最后,与矿难私了现象普遍有关。在发生了安全事故以后,矿主最倾向于采取瞒报心态。这种心态被犯罪分子利用,双方不谋而合。于是,谋财害命的阴谋得逞了。
要遏制类似悲剧发生,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关键是企业要依法规范用工,对所使用的、所招聘的工人应当进行个人信息资料的详细登记,建立劳动合同。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起有效的信息网,第一时间掌握相关的信息。一旦没有了利益驱动,类似的悲剧也就不会再发生了。孙瑞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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