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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避难室不是万能的矿难“方舟”

2011年04月12日 14:3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首次井下避难设施载人现场验证试验于4月10日在煤矿大省山西某矿顺利完成,在模拟灾变条件下,80名接受试验的人员安全度过48小时。(新华网4月11日)

  避难室是当井下灾害发生、人员无法撤出时的避难场所和“紧急安全港”。经验证明,在透水、瓦斯爆炸、坍塌等重大险情发生时,这些紧急避难设施为地面救援人员争取了宝贵的救援时间。2010年智利圣何塞铜矿33名矿工受困地下长达2个多月而安然无恙,最大原因就是井下避难室。

  放眼世界,凡矿业大国,均有井下安全避难或救生舱等设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大国,于上世纪70年代前就基本完成了安装井下安全避难硐室,美国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矿难就明显下降,井下避难设备成了安全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由此可见,井下避难设施,是有效降低井下危险的有力办法。

  然而,井下避难和救生舱等设施,只是突出了安全体系中的技术主义思路,它离一个全面的安全体系还十分遥远。安装了井下避难和救生舱,安全问题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井下避难室的有效有个前提——矿工能够进入到避难室。假如矿难发生时,矿工当场丧命或失去去避难室的能力,再多的避难室也无济于事。2010年美国曾有一个矿井发生爆炸,死亡29人,专家称,这些矿工“当即受创,来不及前往避难所”。这表明井下避难室逃不过“尺短寸长”的规律。

  一直以来,各地为了矿业安全生产想尽了办法,甚至推出了“人质式”的领导下井制,但矿难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领导下井制中下井的“领导”,有些就是被挂上领导之名的普通矿工。那么类似的造假行为也难保不会出现在今后的井下安全避难系统上。

  为了实质迈向“零伤亡”,有必要在矿工“安全利益”上不断抬高安全违规成本,给予矿工相应的侵权责任法保护,把技术主义下的安全体系,与生命尊严意义下的安全体系,有机结合起来,不可偏废。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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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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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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