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3日电 西安中院判得好,药家鑫依法就该判死刑。
作为一个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开车违章撞倒路边行人,一不报警二不抢救,见到被害人像是农村来的,担心记下自己的车牌找麻烦,竟然拿起刀就刺,刺的还是胸、腹、背要害,刀刀可以致命的部位,明显就是故意杀人,杀人后还驾车逃跑,又撞伤二人。算起来,一死二伤,不从道德良心上讲,就是按法律规定,也足要判药家鑫死刑。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判刑,依次是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摆在第一位。像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也有死刑,但死刑是放在最后一位。一比较就看得出来,对于故意杀人罪死刑是优先适用的(可能会有很多人反感,但刑法就是这么规定的,这种排列顺序表明了立法机关对于适用刑罚的倾向性态度)。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说药是激情杀人,初犯、偶犯,还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律师出于最大程度辩护的目的,当然有权利这么说,但他说的有些地方不对。什么叫激情杀人?专业说法是指“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这个案子我实在看不出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在哪里,是不该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是不该穿着打扮像个农村人?还是不该在被撞伤后记肇事车的车牌号?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恐怕都不会认为这些属于不当言行吧?既然被害人没有不当言行,药家鑫杀人当然不属于“激情杀人”。
辩护律师可能把激情杀人理解为药家鑫是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我想药家鑫杀人前情绪可能确实比较激动,开车撞人了嘛,被撞的人还在记车牌,麻烦大了,于是激动了,一激动就拿刀杀人了。可这种激情杀人,意味着药家鑫一错再错,意味着用最极端、凶残的手段来掩饰自己的过错。如果对这种行为法律上反而从轻处罚,能说得过去吗?
至于辩护律师说药家鑫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这话只对了一半。初犯、偶犯、自首是事实,但不是“应当”从轻处罚。道理很简单,初犯、偶犯犯重罪的人多了,怎么可能一律从轻呢?
自首也是如此,如果不论犯下多重的罪行,只要自首就从轻,岂不成了犯罪分子规避死刑的堂而皇之的法律漏洞?对于这三种情形,要么是酌定情节归法官自由裁量,要么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至于最后判不判死刑,还得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情节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
话说回来,虽然认为西安中院判得好,但这个判决结果还是有些出乎我的意料。这个案子曾被舆论炒得很火,尤其是在网络上,似乎众网民一边倒的意见就是应当严惩药家鑫。这时就有专家、精英站出来说话了,一种说法是药家鑫在紧急情况下,弹钢琴的职业习惯就不由自主发作,持刀杀人时无法控制(类似精神病发作?);还有一种说法比较厉害,说舆论一边倒不行,将影响法官公正审理(就是舆论干扰司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一定很为难,要不要对“类精神病”予以从轻处罚?要不要不判死刑,彰显司法独立不受舆论干扰?其实舆论可能干扰审判,专家意见也照样可能干扰,甚至比舆论的干扰力量更甚。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法院没有,也不会有第三种选择,除非寻找外星球的法律来判。最后,西安中院判药家鑫死刑,虽然与大众网民的观点吻合,但我相信这绝非为了迎合舆论,而是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公正判决。(网友:t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