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许女士驾车出城,在京承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叫来福安达汽车救援公司救援,拖车41公里,收费5320元。吓了一跳的许女士问了多个相关部门,都没找到一个合理的答案。(5月3日央视《消费主张》)
“天价拖车费”就是没人管,许女士只好挨宰。像许女士这样挨宰的车主还有很多:去年7月3日,陕西安康司机刘聪驾车途中出现意外,70公里拖车费用高达5600元;去年3月25日,司机王学宝驾驶的大货车在沪陕高速发生轮胎爆裂,各种处理费用竟高达4万多元,其中拖车费10500元……车辆救援名为“服务”,有时候其实与打劫、敲诈无异,等待救援的车辆就像“唐僧肉”,引来各路食利者蜂拥而上。
“天价拖车费”的形成机制是什么?许女士的遭遇给出了明确答案: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指定救援公司,对交通事故救援形成垄断性经营;另一方面,救援费用由救援公司自行定价,管理部门不加干预。个中缘由无非在于“利益”二字——虽然救援公司名义上一般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但能够被政府部门指定为唯一一家救援公司,凭的什么呢?凭关系、凭门路?还是凭利益分成?我们很难想象,某家救援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利益瓜葛,却能够被指定为唯一一家救援公司,更难以相信“天价拖车费”这样的巨大好处,能够被救援公司独占。
本来,车主缴纳了这税那费的,当其车辆发生事故时,理应获得政府部门的免费救援,很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而我们的政府部门却把这个责任推给社会上的救援机构,本应属于公共服务的车辆救援走上“泛市场化”歧途。当然,市场化并不是最坏的结果,如果救援机构能够公平竞争,事故车主可以自由选择,那么救援收费也不至于达到“天价”。最坏的结果是,一方面将公益性的车辆救援市场化,另一方面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救援机构,垄断交通事故救援市场。市场化与行政垄断本来是相互排斥的,相关政府部门却硬生生地让两者结合在一起,这种扭曲的结合必然生出“天价拖车费”的怪胎。
“天价拖车费”其实是有管理办法的,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解决“天价拖车费”问题其实也很简单:要么将交通事故救援公益化,对事故车辆实施免费救援;要么实行充分市场化,以救援公司的公平竞争、事故车主的自由选择促使救援费用回归到合理水平。问题是,相关部门舍得放下既得利益吗?(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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