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办法》请你提意见5月25日截止
记者10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广征民意。该《办法》一旦实施,1998年2月10日发布施行的《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5月25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电子邮箱为:longxi鄄ao0307@sina.com。据悉,该《办法》已列入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
暂住证制度将成历史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对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且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提交了居住证明的流动人口,须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未满16周岁的;探亲、旅游、出差的。
据悉,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一年、三年。持证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日前,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以及首次申领居住证,免交工本费。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交纳工本费。
流动人口享“市民待遇”
居住证持有者与常住人口的“市民待遇”一样,享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如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连续办理一定年限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
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办理居住证满一定年限、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承租者信息须报派出所
在具体管理方面,《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并遵守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若未照办,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出借居住证最高罚200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不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居住证,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或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拟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出现泄露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行为,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制报 全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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