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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外国处罚醉驾标准可资借鉴

2011年05月12日 09:5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0日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副院长此言一出,就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担心,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果不能一刀切地以嫌疑人酒精含量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警方难以公平辨析,这个口子一开,势必造成选择性执法,甚至产生腐败空间。法律人士认为,法律规定应该清晰明确、标准统一,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给予明确界定。

  醉驾之所以受到民众的格外关注,体现了这个话题带来的社会性问题。“车祸猛于虎”,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酒后驾驶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外国对酒驾的刑事处罚,或可为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处理这个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比如美国,醉酒驾车即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德国对醉驾也是实施“零容忍”政策。瑞典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2年。英国人有嗜酒爱好,饮酒几乎构成了人们夜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英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管理得非常严格,初次酒后驾车,便会被吊销驾照一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轻者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最长10年的监禁。马来西亚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日本人口多而道路窄,对于醉酒驾车,执法人员会根据驾驶员饮酒后的表现和酒精对其形成的刺激,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

  相比而言,我国刑法关于醉驾的处罚,并不比上述国家的处罚严重。但是,我们希望醉驾入刑的真正目的,不是追究了多少醉驾司机的犯罪,而是减少乃至消除醉驾行为,使交通行车安全环境更加良好。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既是文明驾驶的基本原则,又是法律对司机的最低标准。(陈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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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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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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