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对“禁止农民工上访讨薪”一事作出回应,承认此前公布的文件“文字表述确有错误”,而且在内部行文程序和文字把关上不够严格,宣布立即撤回该文件,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此前,文件公布后,引起强烈社会批评。(5月10日《新京报》)
今年4月2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一文,该文件在第六条规定:“在严肃处理期(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文件一出便激起千层浪,有关部门不得不出面解释并收回该文。
笔者也愿意相信,该部门拟定文件的出发点是好的,因为《通知》明确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发放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文件应该对建筑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但是政府部门却在此文件的第六条作出了一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规定,闹了笑话。
收回的这个文件不仅仅是该部门官员所称的“内部行文程序和文字把关上不够严格”的问题,而是折射出一种官本位的思想和行政权力的错位。
首先,不要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任何权力禁止上访,其他部门也没有这样的权力。上访是公民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民间路径和维权途径,上访是受宪法保护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权的总称,通过上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1996年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有些政府部门、有些领导极度不喜欢群众上访,因为群体性上访不但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当地的社会稳定,还会影响该部门领导自己个人的政绩和仕途。但是政府有关部门不是从上访的源头入手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而是试图采用行政权的方式对上访这样的方式一禁了之。这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解决不了欠薪的根本问题,反而会伤害城市和政府形象。
其次,如果说禁止上访是政府部门“不作为”的话,那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则是政府部门“乱作为”。确定是否追究公民刑事责任和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的职能,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机关无权作这样的规定。
信访既是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通道,也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作为弱势群体、将薪酬为生活唯一来源的农民工,不到万不得已或不上访就无法生活生存的地步,谁也不愿意采取群体上访这种方式的。如果没有上访现象是真的没有矛盾或是已经解决了矛盾那样最好,但是如果让弱势群体在公共决策中或是权益受到损害时失去声音,这就与公平公正进行公共决策及其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所以,唯有行政机关放下权力之尊,祛除权力乱象,以人为本,有错必究,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这才是善待公民权益的明智之举。(作者纪荣凯 单位:福建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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