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再考量
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连日来,各地警方查处、法院审理醉驾犯罪案件的消息不断见诸媒体。作为名人,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面临刑事处罚,再次引发公众对醉驾入刑的高度关注。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昨天你喝的生啤,明天你是否还惦记,撞坏的英菲尼迪……谁劝了把酒当歌的你,谁闻了你的酒气……”5月10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北京警方刑拘后不久,就有网友改编出了这首《醉驾的你》,并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
也是在5月10日这天,在重庆举行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最高法院是不是要给醉驾入刑“留口子”?应该如何把握定罪量刑的标准?这是不少人的疑问。“张军副院长的说法没有问题,公众的疑惑也有一定道理。之所以有‘误解’,还是因为这个问题专业性太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对记者说,言辞恳切。
不是留口子,而是善意的提醒
黄京平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驾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抽象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醉酒驾车,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算犯罪。而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表述,依据的是刑法第13条。这一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并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黄京平强调。
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看来,中外刑法很大的一个区别在于,国外对犯罪的界定较宽泛,而我们很严格。“在我国,一些违法行为不算犯罪,用行政处罚来惩处就可以了,而一旦认定为犯罪,都比较严厉。”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犯罪情节,但实践中对入罪情节作出严格限制,其实早有先例。例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的构成情节,多年前,司法机关就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了具体的入罪条件。
“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最后手段,不得已才用。司法机关采取谨慎入罪、严格入罪的态度,也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黄京平说:“我理解,张军副院长的表态是一种善意的提醒,提醒法官谨慎办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就不宜定罪。”
刑法和道交法还需衔接,还有细化空间
一位在郊外游玩的老人突发疾病亟需治疗,却联系不上120也打不到出租车,周围只有一个人会开车又恰好喝了酒,怎么办?如果这个人冒险驾车送医被查出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是不是要定罪判刑?
“新闻媒体上还没有这样极端案例的报道,但如果真遇到这种案子,可能公众和网民的态度又变了。”黄京平说。
立法机关把醉驾写入刑法,是为了加大惩治力度,遏制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产生争议,部分原因在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比较原则,还有细化空间。在国外,许多国家对危险驾驶犯罪都同时设定了“危险犯”和“结果犯”,在“危险犯”中也根据危险程度作了不同规定。比如根据德国刑法,故意危险驾驶而没有造成危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则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在人群稠密的道路上醉驾,和在人烟稀少的郊区道路上醉驾,危害程度肯定不一样;不同的人酒精耐受力也不一样,每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80毫升和达到300毫升的醉驾,危险程度肯定也不一样。”陈泽宪认为,现实生活中千差万别,不可能用刑法上的一条规定来“一刀切”。
他建议,在修改后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初,应该非常慎重地处理案件,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案例,区分不同情况。“将来应出台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
杜绝酒驾,酒文化也应与时俱进
不时上演的车翻人亡、家庭破裂的惨剧,引发了人们对酒后驾车的关注和愤慨。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酒文化,特别是饮酒与人际交往密不可分的国度里,治理酒驾显然不能只靠刑罚这一种手段。
黄京平表示,刑法这次修改通过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来惩治和预防醉驾,实施10多天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作为法学家,他在多个场合反复提出,酒文化也应与时俱进。
“农耕时代的交通工具是牛和马,即使喝醉了,也能被驮回去。而现在是工业时代,我们在享受物质文明的时候,必须要遵循与之匹配的行为准则。好喝酒,就不动车;要开车,就不喝酒。如果既要喝酒又要动车,这种文化就是应该受到谴责的文化。”他说。
杜绝酒后驾车要靠全社会共同来倡导,一是自律,一是他律。“而现在往往是自律、他律都不足”。黄京平坦言。他进一步指出,在行为人自控能力不够的时候,周围的人、一个酒桌上的人就应该承担起责任,阻止酒驾,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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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治酒驾?
许多国家都用列举的方式,在刑法中对服用酒精性饮料、毒品、麻醉品、精神药品以及类似物品后使驾驶能力受损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了规定。
对于危险驾驶入罪的规定,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
行为犯——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单纯的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即构成犯罪,对其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危害性,不作判断。如英国刑法规定,受酒精、毒品影响或酒精含量超标而驾驶或企图驾驶,或在静止的车辆中掌管车辆的,构成犯罪。
危险犯——对危险驾驶的危险性有一定要求,只有该行为确实具有危及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的,才构成犯罪。如泰国规定,危险驾驶“足以危害他人”、“足以危害乘客”的,构成犯罪。
行为犯和危险犯——对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设定行为犯和危险犯,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这种方式。如德国刑法规定,故意危险驾驶而没有造成危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此外,大部分国家对于危险驾驶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者本人,但也有国家如日本,甚至处罚明知司机饮酒而要求其驾驶者或搭乘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本报记者王逸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