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监管制度更严厉严密,当司法惩处跟进到位,做到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诸如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前腐后继”,才可能大大减少
最高检、监察部日前公布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情况,腐败现象令人吃惊。
这并不是反腐机构第一次公布工程腐败的查处情况。在一些地方,“工程上马、官员落马”的案例在不断重复,“大楼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几年,反腐利剑一再刺出,对腐败高发领域、行业也加强重点监控,为何还是没能遏制“前腐后继”的脚步?想来,这些人们也并不是天性喜欢以身试法的,他们的贪腐,更多是在权衡收益与风险之后所作出的选择。
反腐机构公布上述典型案件,既让人们看到了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也让人们进一步感受到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制度的必要性。如何做到“不敢贪”、“不能贪”,需要进一步思考。我们一再强调,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现在看来,建设和斗争,两手还得更硬。
当前,从“建设”的角度来说,着力点仍应放在制度预防上,而且应是“有效”的制度预防。“有效”,不是指成立了多少个预防部门,组织了多少次预防展览,提出了多少句预防口号;“有效”的衡量标准,是让权力受到强有力制约,让权力的运行袒露在阳光之下。
从“斗争”的角度来说,着力点应放在杜绝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司法上。“成效”既要体现在“查处”,更要体现在“惩处”。一方面,应依靠民众多管齐下揪出那些依然“潜伏”的腐败分子,另一方面,应严格依法惩处腐败分子。
其实,腐败并不仅仅在工程领域高发,在司法领域同样高发。近年来,一些腐败分子虽被查处,但“重罪轻判”;一些被重判的腐败分子,也常借助“保外就医”等程序“提钱出狱”。惩处不严,执法不一,让有些人心存“亏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侥幸。所以,工程腐败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只有严惩腐败,才能确保刑法的威慑、预防和指引功能的最终实现。
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只有当监管制度更严厉严密,当司法惩处跟进到位,做到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诸如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前腐后继”,才可能大大减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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