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基层选举呼唤积极的、具有公民意识的选民。这种积极态度,也可以推动选举制度的改善,积极的选民与健全的选举制度是相互推动的
2010年3月《选举法》修改后的首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即将于今年7月展开。这也是近60年来首次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参与这次乡级选举的选民将达6亿多人,县级选民更达9亿多人,无疑,这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选民团体。而这次换届选举将产生2000多个县级政权、三万多个乡级政权、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因而对未来的社会政治进程具有重大影响。
粗略地观察即可发现,《选举法》最新一次修订,给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带来了一些重要变化:
首先,《选举法》修正案把原来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位代表的人口数的人口比例,修改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农村选区选举产生的代表名额按比例将相应增加,城镇选区及选举产生的名额按比例将相应减少。这就意味着,已延续几届的选区要重新划分。
由此,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城乡社区的选举生态。一方面,农村选区原来几个村选举1名代表,现在将可能变成1个村选举1名代表。原来集中全村与其他村庄竞争的格局,将会变成同一村内的竞争。另一方面,城镇选区原来1个居委会选举几名代表,将有可能变成几个居委会选举1名代表,其竞争格局与乡村的变化正好相反。而这都会给城乡两地的选举委员会、选民带来一些新的变化。
其次,《选举法》修正案把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间,由原来的10天缩短为8天。这样一来,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也将相应缩短。采用传统的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式,能否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任务,有待于实践的检验。那么,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要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并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也就是说,只要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见面。在时间短缩了的情况下,这种介绍、见面、交流活动如何进行,法律同样没有详尽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新修订的《选举法》将会给今年的选举带来诸多相当重要的变化。而法律对于相关的操作细节,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范。由此可以预料,地方必然在选举程序方面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只有这样,本次基层选举才能够顺利进行。
基层民主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至关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而基层民主的关键性制度,就是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假如这些基层人大代表是民众认真选举产生的,因而对民众切实承担责任,那么,困扰当代中国的诸多经济、社会、政治、法律问题,就会有更加积极进步的改变。比如,可以设想,假如基层人大确实对选民负责,那么,当行政部门随意强制拆迁的时候,基层人大就可以问责行政部门。当民众遭遇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基层人大也可以解决问题,民众也就不会被迫沿着行政体系自下而上,一路上访到北京。
应当说,去年《选举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强化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其中较为重要的变化是,选民可以要求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制度有助于选民考察代表候选人对选民负责的意识,也有助于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引入真实的竞争。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选民能否意识到人大与自己的权利、利益的关系,从而积极投身于选举。经常有人抱怨,目前的选举制度不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意愿。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反过来看,现有制度敞开的空间,选民并没有积极地利用。从整体上看,选民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选举冷漠症,尤其是大城市非常严重。
因此,基层选举呼唤积极的、具有公民意识的选民。对于普通人来说,公民意识最终要的表现,就是认真而负责任地投出自己的一票。这种积极态度,也可以推动选举制度的改善,积极的选民与健全的选举制度是相互推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