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25日)从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012件1335人,其中重特大案件769人,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66人(厅级6人)。
全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着眼于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开展了举报宣传周、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建立健全电话、信访、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重大事故和事件、网络热炒的焦点问题展开专项调查,提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省检察院制定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动态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等工作制度,各级检察院大力推行侦查一体化、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执法状况考评指导等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查办重点领域渎职侵权犯罪,先后开展了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农职务犯罪、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等专项行动,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和水资源以及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694人。
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办案,开展渎职侵权犯罪预防。通过剖析渎职犯罪侵权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办案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构建和完善预防犯罪的机制、制度的建设性意见。同时,注重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自觉性,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发生。如长沙市检察机关在查办高校招生领域发生的徇私舞弊、受贿等系列案过程中,通过对案件进行剖析、与发案单位座谈、走访群众,就预防高校招生中的渎职犯罪提出了检察建议。省教育厅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9条措施,规范了高考招生秩序。
5月25日上午,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我省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概况和成效,并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假协议弄权渎职 徇私利违法批地
【案例】道县原县委书记易光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及受贿案
易光明在担任道县县长期间,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集体建设用地入股办厂协议,非法批准道县潇水水泥有限公司征用、占用土地100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8.48万元。易光明则以其亲戚的名义在公司入股60万元非法获利。
2011年1月,易光明因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
三级监管形同虚设 普通技改造成爆炸
【案例】永兴县樟树乡青山背煤矿“4.17”事故渎职系列案
2009年4月17日,永兴县樟树乡青山背煤矿发生重大火药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
郴州市煤炭局原局长曾宪明擅自非法批复青山背煤矿作为邻近的大岭煤矿的技改风井,其他15名市、县、乡三级煤炭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使该矿长期非法生产最终导致爆炸事故。
2010年9月,曾宪明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他渎职犯罪人员也分别被判处19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
身为人师窃考题 无线传输泄秘密
【案例】邵阳师范学校受聘教师曾小波等6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曾小波为非法牟利,伙同本校学生黄文军购置无线发射器和考试作弊器,在2010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统考中,黄文军负责以每门收取500元费用向考生销售作弊器,曾小波利用监考员身份偷取考试试卷,同校学生赵艳阳、戴科文负责做题提供答案,学生谢坚、易立明负责传送答案。
2010年10月,曾小波、黄文军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其他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作出有罪判决。
以权谋私乱发补贴 严重危害“惠民强农”
【案例】岳阳县原副县长李石东滥用职权套取生猪补贴、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案
李石东和该县畜牧局原局长欧阳完一、汨罗市畜牧局原局长彭栋良等人在审批、发放、监管国家生猪补贴专项资金过程中,以权谋私,违法发放国家生猪补贴资金,导致专项补贴资金严重损失,严重危害了国家惠民强农政策的实施。
李石东、欧阳完一、彭栋良因犯受贿罪,分别于2010年3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4月,被判处期徒刑5年6个月、5年、6年。
纪委书记滥用职权谋私利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处极刑
【案例】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违规干预矿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滥用职权、受贿案
曾锦春为牟取私利,滥用职权,采取开协调会、作批示、打招呼,唆使他人捏造事实举报特定对象等方式,插手矿产开采和矿产纠纷即建设工程招投标,从中收受巨额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曾锦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2010年12月30日被执行死刑。
漠视安全不监管 玩忽职守“燃”大火
【案例】湘潭县谭家山立胜煤矿“1.5”特大火灾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系列案
2010年1月5日,湘潭县谭家山立胜煤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湘潭市煤炭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赵高明在分管煤矿安全期间,对立胜煤矿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吊箩提升、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到位,导致特大火灾事故。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这一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1件22人。
2010年12月,赵高明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他被告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监狱局长滥批保外就医 犯人流入社会重新犯罪
【案例】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刑罚执行处长李北南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系列案
刘万清、李北南和德山监狱原监狱长向建春、岳阳监狱原副监狱长屈巴陵等24人,在审批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收受贿赂,违法呈报、违法批准保外就医,导致部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流入社会,有的还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
刘万清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被立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李北南、向建春、屈巴陵因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等,分别于2011年3月、2010年8月、201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0年6个月和9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李军 陈勇 罗家欢 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