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我们不能满足、止步于“全覆盖”,还需从“全覆盖”走向“深入保障”、“公平保障”。无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企业职工还是公务人员,个人保险缴费可以因各自能力而不同,但国家补贴却应当保持一视同仁
国务院决定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覆盖全国。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6月2日《新京报》)
继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之后,国务院又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来说,无疑是具有重大标志意义的里程碑事件。诚如国务院会议指出的,“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也就是说,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启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对所有城乡居民无缝隙、无遗漏的百分百“全覆盖”。
众所周知,在此之前,没有就业或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是我国养老保险“最后的盲点”。由于没有工作单位、稳定的收入,他们一方面没有条件和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又由于户口原因没有资格参加农村养老保险。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启动,这一“最后的盲点”实现了彻底“扫盲”。
在充分肯定上述由“全覆盖”所昭示的“里程碑”价值的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就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完善、养老公平的不断深入而言,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不是一个大功告成的终点,而是一个任务更加繁重的全新起点。
一方面,虽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推动“全覆盖”方面确实贡献巨大,让最弱势边缘的城镇居民也“有险可保”,但是绝对的保险待遇水平非常低。按照试点要求,年满60岁的参保者,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在时下的物价水平、收入状况下,这样的保险待遇只能说“聊胜于无”,远远谈不上充分的养老保障。
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固然实现了对保险制度的拾遗补阙,同时也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倾向推到了一个新的程度,让本就相当“碎片”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四分五裂”。我们知道,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依据参保对象不同身份而高度“碎片化、分割化”的制度——— 农村居民对应农村养老保险,普通城镇职工对应职工养老保险,国家机关公务员则是完全另起炉灶的财政包养退休制度。
更令人忧心的是,这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分裂的不仅是制度本身,更是悬殊的养老待遇——— 无需缴纳任何保险费的公务人员养老待遇高居社会顶端、完全由财政埋单,退休金平均2到3倍于需要缴纳保险费的普通城镇职工。在这种背景下,“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无疑极其寒酸。
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我们不能满足、止步于“全覆盖”,还需从“全覆盖”走向“深入保障”、“公平保障”。其一,要不断提高城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保障水平,使之真正足以养老;其二,要尽快着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融汇,在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的基础上,平衡缩小不同养老保险之间保障水平的差距,进而在不远的将来实现这些养老保险的融合、统一。我们最终应该建立起一个不分城乡、不分职业的国家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无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企业职工还是公务人员,个人保险缴费可以因各自能力而不同,但国家补贴却应当保持一视同仁。(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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