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制办最近表示,旨在保护“活雷锋”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已经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作为“爱心之城”的深圳,充分用好立法权,在当下做好人越来越被视为“惹麻烦”的社会话语下,推动此项立法,具有弘扬正义、唤醒正气的积极作用。
“活雷锋”,哲学意义上看,其实就是一种利他主义。一个正常的社会,利他主义应总在利己主义的抵触中占得道德褒奖的先机,这样的社会才会呈现出向上的动力。博物学家们发现,甚至在动物世界里,也能找到存在利他主义的证据,当一物种的繁殖超过了其资源承载容量之时,它们不是相互搏杀,反而是一部分有序地退出。从这个意义上说,鼓励和保护“活雷锋”,是我们社会的一份道德责任。
看看各国实践,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及以法国为代表的欧陆民法系,都有涉及“活雷锋”的立法。“活雷锋法”,又叫“撒玛利亚好人法”,大致来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强制做“活雷锋”法,二是“活雷锋”免责法。如美国的明尼苏达州,立法赋予人们有救助义务,对在现场并发现他人陷于紧急危难之时,不伸可以伸出之援手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甚至可追刑责。而纽约州则规定,对因“活雷锋”行为而导致被施救人遭受额外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深圳“活雷锋法”,应与此同属一类立法模式。
不论是美国普通法体系,还是欧陆的大陆法系,之所以能构架出一部“撒玛利亚法”,那是缘于其基本的法律原则中,都有一个共同和普遍的照顾义务为基础,通过照顾义务的强弱,来进一步梳理和甄别谁在一些特定场合该有什么样的救助行为;然后,基于履行社会契约义务的原因而产生进一步损害之时,作出可以不承担法律后果或应减轻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的判断。也就是说,这部法律之所以成功,在于有一个浑然一体、相互为逻辑基础的法理体系。借鉴此做法,深圳应从解决“人人都有相互照顾义务”这一结点入手,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当然,这还需要处于上位立法层级的立法机构作出积极的响应。(和静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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