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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备受关注 鉴定举证单位有责

2011年06月28日 09:46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使得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这是该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他提到,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主要难在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做出判断。

  针对这些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

  增加职业病诊断机构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现实中患者却可能需要费尽周折才能获得这张被认可的“写着坏消息的纸片”。

  专家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对职业病患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是职业病劳动者感到诊断难的原因之一。

  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陈竺介绍,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既可以为劳动者顺利、便捷地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为尽快落实职业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各方义务来有效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单位隐瞒鉴定所需资料要负法律责任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而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则因材料不全拒绝给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同时还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产生争议时可参考劳动者自述做出诊断

  修正案草案中格外引人瞩目的是草案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为职业病诊断结论。”

  有学者认为,“可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规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用人单位要避免这一规定被恶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护的法定义务。

  此外,草案还在劳动仲裁程序设置上向劳动者倾斜,明确了监管部门责任等。(综合本报记者宋伟和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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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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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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