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实施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一)实施范围
党务公开的实施范围包括市及区县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乡镇及行政村、街道及社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
(二)公开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程序
1.制定目录。各区县委要结合实际,根据《北京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分类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其他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和承办部门等。
2.建立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党内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委新闻发言人、双向约见等制度,充分发挥和尊重党员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3.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部门负责。
4.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必要时可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再次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5.归档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四)公开方式
1.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党员活动室以及局域网等形式进行公开。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开展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2.适宜在党外公开的,可通过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互联网、监督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应设置在党组织所在地的中心地带、党员服务中心(站)、群众活动场所或醒目位置。
(五)公开时限
1.长期公开。指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需在长时间内对党员群众公开,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党的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应每年公开一次。
2.阶段公开。指阶段性工作或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如党组织的重要会议、为民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应每季度公开一次。
3.即时公开。指动态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领导活动和讲话、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发展党员公示等,应根据情况每月公开一次或随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