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郭金超 张蔚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经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强制法是必要的。
该法共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等。其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用法的形式规范行政强制权,体现了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不得滥用”的原则,该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限制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
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一直以来受到民众的高度关注。对此,行政强制法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此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另外,该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反馈机制也做了规定。该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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