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强奸之后杀死两人,是谁发给了李昌奎的免死牌》的网帖,又是一场司法与网络民意的碰撞。云南昭通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或许可以在现有司法内保住性命,现在网络掀起的民意却可能将其推向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向来是一国法治文明的考量标本,也是引人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我国,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简称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二者对被告人虽有天壤之别,但在司法裁判者那里界限含混。法官手中的笔是向左还是向右,真有生死判官的意味。正因为如此,对于一些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究竟适用死刑还是死缓,很容易引发民众的争论和不满。
单以犯罪情节和后果而论,对身负两命的李昌奎判决死刑并无不妥。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为死缓,也契合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最高司法机关限制适用死刑的指示精神相吻合。从刑罚适用来讲,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也可构成改判的考量事由。
但是,民意不答应。
同样凶残的犯罪手段,同样恶劣的犯罪情节,同样严重的犯罪后果,也同样具有自首情节,缘何西安的药家鑫判了死刑,而李昌奎判了死缓?从一开始,李昌奎案就被舆论贴上了云南“药家鑫案”的标签,在简单比较之下,网民旋即提出了不公正的质疑。
说实话,我不赞同这样的简单类比。许多案件公开的面貌可能相似,但实际情况往往千差万别。到目前为止,一切指责法院改判的观点,都援引网帖中的所谓“事实”,而对云南高院改判的具体缘由并不清楚。如此偏听一方之言,难免有失公允。原本网络所呈现出来的“民意”十分繁杂,类似于广场传播效应,网络舆情的营造很容易犯“以讹传讹”的冲动性错误,在未经甄别的情况下选择“与弱者站在一起”。一旦这种网络盲动影响司法的最终决策,很容易损害司法的理性与公正。
这当然不是在为司法辩护,更不是为李昌奎辩护。如果云南高院不能拿出更加具体且合理的改判理由,人们对改判死缓当然拥有怀疑的权利。我们强调司法在具体案件裁判上拥有独立主见,并不意味着只停留在关门办案、自言自语的浅表层面,而必须学会努力向公众解释清楚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展现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
问题恰恰在于,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相反却赋予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自首能否必然减刑,对于哪些情况能判死缓,个中分寸全由法官拿捏。这种法律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官对某个被告人判决死刑或判决死缓都能说得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便引入公众的感受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这正是一些死刑案件受到舆论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由此看来,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是避免司法再陷舆论漩涡的必由之路。
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相反却赋予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法律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官对某个被告人判决死刑或判决死缓都能说得通。(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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