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油事故诸多疑问尚待有关部门向公众作出进一步解释,而且大家期待的解释是能听懂的、有严密逻辑关系的,千万不能混淆了向公众解释与向上级汇报之间的区别。既然官方通报中多次强调是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还有必要提醒的是: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已经落后,应该作出及时修改?特别是关于污染事故发生后的信息披露和赔偿、追责方面的规定。
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840平方公里海域,国家海洋局7月5日通报事故情况。漏油事故实际发生在6月初,为何一个月后才向公众通报?面对质疑,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官员给出了解释,理由有三点:
一是海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已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二是漏油事故的监测到形成结论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动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获得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三是报告溢油事故的一般原则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提出一个初步报告,此次事件中,海洋管理部门实际上在发布通报的一周之前就已经向社会公众发出预告。
再寻找一下,三点之中道明的迟报的最直接原因则是形成事故结论不能一蹴而就。因为原因不明,事故无法向公众通报?令人狐疑的是: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能成立吗?如果成立的话,为何平日里诸多灾难或事故的新闻报道中要特别交代一句:事故原因尚在调查?莫非溢油污染事故情况特殊,特别是蓬莱19-3油田的溢油事故尤其复杂?
更令人不解的是,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溢油事故通报的一般原则也都被作为迟报的堂皇理由。显然,官员们搞混了通报的对象,把媒体质疑的向社会公众通报误认为是向上级部门的工作汇报。如果是后者,这两个理由100%充分;而如果是前者,这两个理由则前言不搭后语。
这样的理由与其说是在向公众解释迟报的原因,不如说是在为自己开脱责任。而且在解释中多次强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根据一般原则”,无非是在暗示:我们做事的步骤没有违规,甚至还有突破——提前一周发出预报!闻此,社会公众显然该给予褒扬,上级部门也应嘉奖,还要说三道四不是无知就是无理取闹!
然而,遗憾的是,在社会公众眼中,越是这样的解释越是不可接受。因为如此工作式的解释姿态,全然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忽略了污染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任何事故发生后,任何一个有公德心、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第一反应都会是:尽最大可能控制事态发展,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可能殃及的方面,以及时的预警将可能给各方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个人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大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
报道中还提到,国家海洋局6月中旬曾约见康菲公司负责人,要求他们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这更令人匪夷所思:难道面对可能造成大面积海域污染的事故,其信息非要等待一家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管理部门则只有建议权?这种做法令人难解。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诸多疑问尚待有关部门向公众作出进一步解释,而且大家期待的解释是能听懂的、有严密逻辑关系的,千万不能混淆了向公众解释与向上级汇报之间的区别。既然官方通报中多次强调是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还有必要提醒的是: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已经落后,应该作出及时修改?特别是关于污染事故发生后的信息披露和赔偿、追责方面的规定。(白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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