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什么、怎么评价、依据什么评价、评价到什么程度,还没有一个细化的标准和办法,不同地方对同一层级、同一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做法不一、各式各样,这些都影响到审计的规范性和评价的客观性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每年投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已占40%以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逐步扩展到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经济政策和决策、实施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廉洁自律等情况,审计评价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在不断增强。但从全国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认识上、组织上和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有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审计只是就账查账,存在一味等靠、无所作为的思想。
今后,我们一定要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审计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处理好全面和重点的关系,既要全面覆盖,又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就是要按照两办规定,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突出重点,就是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的规模、掌握资金量大小等,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横向涵盖党委、政府、司法、企事业单位各类领导干部,纵向涉及从乡镇至省部的各级领导干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什么、怎么评价、依据什么评价、评价到什么程度,还没有一个细化的标准和办法,不同地方对同一层级、同一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做法不一、各式各样,有的仅就财务收支进行评价,有的对成绩评价过于空泛和笼统,有的对问题与责任的评价不够深入和准确,这些都影响到审计的规范性和评价的客观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深入分析各类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差异,健全完善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要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相统一,全面分析审计查证的各种情况,避免以偏概全,尤其是不能用单个事实或几项指标去评价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要以事实为依据,无论是肯定成绩,还是指出问题,必须依据审计核实后取得的证据来支持评价意见。要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尽可能进行量化评价。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7月7日在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说(记者 崔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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