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社会组织自律之缺
知名社会组织也是从草根组织成长起来并逐步积累起公信力的,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趋势下,更应存敬畏之心,行谨慎之道
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自6月21日起成为聚焦人物。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其真实身份至今众说纷纭。网络的聚焦点也从对“微博炫富”现象的鄙视,逐渐演变为对知名社会组织公信力的质疑和非议。
嘈杂声中,“红十字商会”、红十字会、商业红会、中红博爱、王鼎公司等若干个真真假假、关联嵌套的当事者,先后被挖出并逐个剖析分解。一时间,相关方纷纷发表声明、微博或接受媒体采访进行澄清、解释。但网友仍然紧追不放,希望揪出那条更大的“鱼”。
对此,《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关注社会组织管理的专家指出,在我国,像红十字会一样的知名社会组织还有很多,有的具有官方、半官方性质。“郭美美事件”纷纷攘攘的背后,其实是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特别是知名社会组织运作机制不透明的不满。知名社会组织也是从草根组织成长起来并逐步积累起公信力的,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趋势下,更应存敬畏之心,行谨慎之道。
不透明暗损公信力
7月4日,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在其个人博客中表示:“郭美美事件对我们来说,是坏事,也是好事。坏事是由于她的炫富、她虚构红十字会不存在的机构名称和职务,引发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误解和不满,严重损害了红十字会的形象和声誉;好事是使我们通过这次事件,看到了行业红十字会乃至整个红十字会系统在组织建设、业务开展、资金募集、项目运作等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进行研究和整改。”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马庆钰教授就此对本刊记者说:“这件事和过去一段时间国内一些公益性组织运作不透明有关系,大众不清楚自己捐赠的钱和物的最终去向,主观上就会认为这里存在‘猫腻’。因此,社会组织一定要建立自己的公信力。”
近年来,我国地震、雨雪冰冻、山洪泥石流等重特大自然灾害频发。2008年5月,民政部在汶川地震发生后第二天即向全国公布,在全国、中央层面捐赠善款的三个主要渠道:一是民政部,二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三是中华慈善总会。此后的一周之内,便收到超过100亿元的社会捐助,动员速度之快令全世界瞠目。
一位网民的留言代表了众多捐赠者的心声:“我们能为灾区人民做的不多,只希望每一份爱心都能让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但愿爱心不被打折。”
此后的3年中,全国性大规模的捐助活动又进行过多次。与此同时,对捐款的流向和用途,以及这些知名社会组织运作机制的质疑声也逐渐响起。2008年即爆出“万元高价帐篷事件”,此次网民对“郭美美事件”的非议和围攻,更是深入红十字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管理方式、项目合作等多个方面。
受访专家指出,在发达国家,慈善机构不但每笔捐款都要有详细的使用说明向公众报告,其会计账目,甚至工作人员的工资都要公开。作为公益性组织,公众最担心的问题是它打着公益的旗号来进行一些不规范的运作,甚至违背其非营利本质而进行营利性运作。如果各界对这些社会组织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则很容易引起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激发信任危机。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说,目前为止,并没有明显的证据显示红十字会有严重违规的问题。但社会的广泛质疑,显示了民众对某些知名社会组织的不信任。这警示某些知名社会组织亟须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业务的透明度,从而在公众面前建立自己新的形象。
王汝鹏在博客中承认,“这次因郭美美事件引起的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质疑,是某种社会情绪的一次厚积薄发,虽然具体质疑的对象是中国红十字会,但值得中国所有的公益慈善组织引以为鉴,并切实改进我们的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执行效率,推进公开透明,做透明的钱口袋。这也是中国红十字会为什么今年要花大力气研发推出公开透明的捐款管理信息网络平台的真正动因”。他表示,这个网络查询平台“争取在7月底上线”。
免予登记≠免检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社会组织,无论是草根NGO、NPO,还是具有官方、半官方性质的知名社会组织,也都必须在法律轨道内运行。
以红十字会为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由卫生部代管,1994年改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联系,是经国务院批准免于在民政部登记的21个全国性社团之一。约束其活动规范的法律有专门的《红十字法》。
根据民政部2000年下发的《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免予登记的全国性社团还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等。
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些知名社会团体和组织,有很多是从革命战争时期的战火硝烟中走过来的社会团体,还有很多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中国社会管理提供重大协助的社会组织,他们的公信力也是通过严谨、踏实的工作成效,逐步积累起来的。然而,免予登记不等于“免检”。特别是在当前利益多元的社会环境下,这些知名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越大,对他们的依法监督就越是必要。
7月5日,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会长王树培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些年来因为我们没有接受审计,但是我们觉得应该有人来审计我们,但是从来没有人来审计我们。”王汝鹏则表示,中国红十字总会已决定邀请审计署对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请中国商业联合会对其进行调查,在此之前,暂停该会的一切业务活动。
而对于更多的社会组织而言,在法律框架下开展活动,更是必须遵守的准则。中央党校科社部社会学教研室向春玲教授,是民政部民间组织理论研究专家库专家。她对本刊记者说,在对社会组织行为的规范上,主要依据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三个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马庆钰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律条款的要求不是很具体,操作性也不是很强,这也是长期立法中的一个弊端。“正在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都应该出台一些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目前,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要求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管理的格局中来。然而,我国现在还没有‘社团组织法’,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这是一个缺陷,也是我们目前在呼吁的”,向春玲强调说。
把自律看作生命
“任何一个组织都要真诚”,何海波说,特别是知名的社会组织,因为他们的“品牌”集聚了更高的关注度和资源吸引力,其自身应更注重自律。
“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应该从自我约束、政府监管、社会舆论监督三方面出发,形成一种网络。”马庆钰说。对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严格的自律是其存在、发展的根基和生命。随着社会组织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业界对于组织自律重要性的认识更为深刻。
从1988年开始,中国的社会组织已经开始就行业自律机制进行探索。1997年,青少年基金会制定“五透明五不准”原则。2003年《中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标准》公布。2006年1月,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三家机构共同发起了“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行动,并委托NPO信息咨询中心作为自律联盟的执行机构。
2008年4月,《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向社会发布。该准则依据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借鉴了欧美、亚洲其他国家非营利组织的自律准则和公信力标准,征求了各类公益性民间机构的意见,共80多个条款。内容包括:使命、利益冲突、内部治理、筹资、财务、项目、人员、非营利组织间的协作关系、信息公开等九个方面。
2009年7月,中国111家非公募基金会共同发布了《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提出了自我约束,提升自身公信力的标准。
“公信力标准和自律准则一旦制定出来,就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否则,产生的消极后果和破坏性影响,将会更大”。马庆钰说,“这种破坏效果,从小的方面说会损害大家捐赠的积极性,大的方面则会影响整个社会进程,以及公共管理格局的构建。”
在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但是,目前中国包括一些知名团体在内的社会组织,自身的行为还不够规范,公信力有待建立和巩固”。向春玲说,“这次事件,就体现了一些社会组织自身的不成熟,群众对他们的信任打折扣,政府也很难放心。”
受访专家指出,从长远来看,中国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势必逐渐调整,让社会组织在满足老百姓具体需求的领域提供服务,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而这些,都需要社会组织特别是知名社会组织带头加强自律,政府承担监管职能,以及社会舆论的共同监督。(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实习生夏奕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