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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唯责任追究能倒逼三公经费公开

2011年07月11日 15: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7月6日和7日,中国工程院、国家文物局相继公布2010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据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加上此前的科技部,目前已公布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仅为三个。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中央部门压缩预算,并明令各中央部门务必于今年6月底之前将本级三公经费向社会公开,但除上述三部门外,其他中央部门纷纷爽约。(7月8日《新京报》)

  其他中央部门无视国务院的要求,使得上述三部门成了公开三公经费的“模范”,其实,这三个“模范”只是矮子里面选出来的将军,因为此前科技部只是公布了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并没有公布2010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据,而现在中国工程院、国家文物局晒三公经费账本的时间,也比国务院规定的时限晚了一周。

  想当初,国务院要求中央部门务必于今年6月底之前公开三公经费时,笔者曾热情洋溢地撰文,呼吁全国上下的公权机关来一场公开三公经费的“比学赶帮超”,没想到,实际的“比”和“学”竟然是相互比差、学差,相互观望,集体抵制,以图“法不责众”。我们甚至可以合乎情理地怀疑,拒不公布三公经费账本,很可能是因为账本中有不便示人的东西。

  实际上,三公消费的大头在地方,国务院之所以要求中央部门先行公开,显然是出于“一步一步来”的考虑,让中央部门带个好头,然后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跟进。如果公开三公经费的第一步都迈不出去,没有“上行”何以“下效”,所谓遏制三公消费、打造廉洁政府将从何谈起?如果连国务院直属部门都不听国务院的招呼,这岂不是一个笑话?

  这么多年来,三公消费问题为舆论质疑最久,为坊间议论最多,为民众腹诽最甚。公开三公经费的意义其实是双重的:既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遏制三公消费,也在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对拒不公开三公经费账本的部门,不能仅仅谴责了事,而当以问责机制倒逼三公经费公开,在这方面我们其实有法可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属于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毫无疑问,三公经费不仅位列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且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该条例的“监督和保障”一章,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了罚则:“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这些无视国务院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没有公开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其相关责任人该不该被问责,又该受到何种处罚?无论如何,国务院的要求竟被当作耳旁风,看来不问责是不行的,不动真格是不行的,唯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才能换来三公经费的公开透明。(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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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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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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