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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李昌奎免死的理由不能含糊

2011年07月14日 09:0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称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李昌奎‘杀害两人被判死缓’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这个案子10年后能不能成为“标杆”,我觉得,以肯定的语气断言,对于眼前这个案子的决断没有意义。因为,决断李昌奎死与不死,用云南高院的表态说,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别的。那么,“标杆”之说便有矛盾:改判李昌奎死缓,究竟是严格依法,还是就为了给10年后树一个“标杆”,因此可以超前突破一些框框?

  必须承认,杀声一片的网民舆论中确实夹杂着非理性声音,但非理性声音未必是主流。网络舆论中有非理性声音并不十分可怕,可怕的是法院某些观点的不理性——云南高院领导称,“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而我认为,“杀人偿命”的观念如果陈旧了,确实应该改,但这个“改”,首先应当从民众观念开始,还是应该从立法修法开始呢?高院领导表示,“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既然最终还是要以法律为基准,审判上就应当首先强调法律精神,而不是观念的陈旧与超前;既然中国刑法还没有取消死刑,那么当判死刑者就必须判处死刑,而不应该以“观念”而废法,更不能为了树一个“10年后的标杆”,就可以超前司法。

  以笔者的认识,总觉得这一案子中的某些问题,与其说是专业的法律问题,不如说是大众逻辑问题的成分更多一些。比如说自首从轻,法律规定的原则是“可以”而非“必须”;“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对犯罪者讲“人性”和“人权”,不等于就可以无限度地贬值受害人的权利与公平……

  李昌奎或死或不死,都应该明明白白,理由上不能含糊;比如维持二审死缓判决,理由到底是“以法律为基准”,还是为了“树标杆”?如果司法实践上允许超前,司法超前与“法律基准”不矛盾,法院应当讲个明白,而不是含糊其辞:又是“以法律为基准”,又是“树标杆”,这样会闹出“司法悖论”来。(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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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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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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