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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大火灾事故:原静安区建交委主任等5人受审

2011年07月18日 14:5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上海法院开庭审理原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5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开庭审理上海“11·15”特大火灾系列案中的原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等5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及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等26人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终结,决定对高伟忠、姚亚明、黄佩信、董放等2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受理该批案件后依法分别组成了合议庭,于18日上午首先开庭审理原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建筑建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原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冯伟等5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等4名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伟忠、周建民、张权和冯伟还共同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21名被告人的相关案件将陆续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对相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记者杨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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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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