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为福建上杭紫金矿业污染案的后续问责处理部分,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对上杭县环保局原正副局长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陈军安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上杭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蓝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
至此,上杭紫金矿业污染案除了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部分外,刑事处理部分的眉目在社会公众面前也逐渐清晰了起来。紫金矿业集团下属紫金山金铜矿和企业的5名原高管均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刑,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上杭县环保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原站长包卫东、原副站长吴胜隆以及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陈军安、副局长蓝勇分别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等被判刑。
4名环保官员获环境监管失职罪
今年4月29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原已缴纳的行政罚款9563130予以折抵。上诉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家洪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诉人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诉人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原厂长林文贤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诉人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原副厂长王勇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诉人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原环保车间主任刘生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曾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今年1月28日,上杭县环保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原站长包卫东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判决已生效。上杭县环保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原副站长吴胜隆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上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已生效。加上近日宣判的上杭县环保局原正副局长,已有4名环保官员因环境监管失职被刑事问责。
上杭县安监局原局长陈正平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尚在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记者试图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对于陈正平目前所处的审理阶段,但截至发稿时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紫金矿业日常监管长期流于形式
龙岩市中院向《法制日报》记者提供的陈军安、蓝勇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的部分判决内容显示: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陈军安在任上杭县环保局局长工作期间,对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紫金山金铜矿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及监督落实专项整改工作流于形式,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前称紫金山金铜矿铜选冶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通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经洞内挡水墙溢出后注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汀江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下游水体污染和下游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福建省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再次发生泄漏事故,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立方米,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经福建省水产研究所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重大污染事故造成养殖鱼类死亡,按每斤6元综合价标准计算,共计损失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入库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判决认为,两被告人的失职之处在于,日常监管工作长期流于形式,放任下属不作为:按照上杭县环保局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规定,被告人蓝勇必须每月一次、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工作人员必须每周一次对紫金山金铜矿进行巡查监管,履行相应的现场监管职责,以保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但被告人陈军安既未安排,也未过问落实。2010年被告人陈军安作为挂钩紫金山金铜矿环保监管的直接责任领导,既未对紫金山金铜矿环保进行巡查监管,也未对分管副局长蓝勇和紫金山环境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管……
此外,对专项整改文件未监督落实到位:2009年9月25日至26日,福建省环保厅组织对汀江流域河段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紫金山金铜矿存在9项环保安全隐患,形成专项整改文件(闽环函〔2009〕15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做好汀江流域矿区河段环境安全工作的函》)并下发。上杭县环保局收悉省环保厅文件后,被告人陈军安把这份文件批转给分管副局长蓝勇和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处理,既没有要求相关人员对处理情况进行反馈、汇报,也没有对该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被告人蓝勇在明知省环保厅下发的整改文件要求紫金矿业集团公司对铜湿法厂6号观测井所在涵洞与雨水排洪洞连通的情况及时进行全面整改并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未按照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有效监管,留下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判决还认为,两被告人疏忽大意,工作不认真,未发现企业整改中存在重大弊端:2009年10月18日,紫金山金铜矿向省环保厅上报整改措施和计划,随后进行整改。在紫金山金铜矿上报整改措施计划至整改完成期间,被告人陈军安、蓝勇,均没有布置及组织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整改措施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与该矿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和考察,也没有安排紫金山环境监理站的人员去检查验收紫金山金铜矿的整改完成情况,以至于没有发现紫金山金铜矿所上报的在雨水排洪洞里面修建2.5米高挡水墙的整改措施中,因明显低于雨水排洪洞实际洞高2.9米,没有把各排洪洞完全封死,上端留有较大的空隙,也未发现紫金山金铜矿实际只在雨水排洪洞修建了2米高的挡水墙,根本不能达到省环保厅提出的“彻底实现雨污分流”这一整改要求的情况。
特别是在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军安、蓝勇在审核签发向县政府汇报紫金山金铜矿已整改完成的文件(杭环综〔2009〕124号《关于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汀江流域紫金山矿区河段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情况报告》)时疏忽大意,未发现紫金山金铜矿原上报的三项整改措施中只落实两项,遗漏了“对萃取液池下方段的雨水排洪洞实施全段充填封堵”未整改的情况,从而留下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事发后,被告人陈军安带头组织县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配合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工作人员制作假检查笔录应付检查。
刑事问责对社会有一定警示作用
针对紫金矿业当事高管和当地负责环保的官员因上杭紫金矿业污染案相继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余凌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一方经济的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是不对的。在现代社会,保护生态环境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关注。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体现了行政机关的一定程度的不作为,负责环境保护的有关人员理应受到惩罚。
“宪法层面上的环境权是积极权益,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余凌云说。他认为,因紫金矿业污染案,当事企业高管和环保部门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特殊主体犯罪中的一种。
据介绍,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实际使用率并不高。对于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实际运用中多数以行政或党纪较多,上升到犯罪处分的较少。
“企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对涉嫌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怎样进行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理的衔接,目前相关工作还在试点之中。上杭紫金矿业污染案4名责任官员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刑事处分,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体现了国家以及社会各个层面越来越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王新说。
此外,王新还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罪名作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多处修改,如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并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物质的范围和犯罪行为发生的空间,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
“这是环境保护在立法层面上的又一个良好开端。”王新表示。
污染企业往往和地方政府有关联
上杭紫金矿业污染案中,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了5名企业高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处罚了4名政府官员、上杭县安监局原局长也会为其玩忽职守行为付出代价,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指出:“相对而言,上杭紫金矿业案件的刑事问责是做得比较好的,这一系列处理告诉那些污染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环境保护要动真格的了。”
王灿发告诉记者,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到2005年之前,每年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都在四五十起以上,但是,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者寥寥无几。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7月28日生效后,因环境监管失职被判刑的人才逐渐增多。
“估计今后这方面追责的力度会越来越大。”王灿发说。
王灿发特别强调,一个污染企业之所以能在当地妄为,往往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关联,并非仅仅是环境监管部门的责任问题。处罚环境监管部门的官员有一定的效果,但还要看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有没有瓜葛。
“中央的发展思路已经变了,单纯追求GDP已经不再适应国家的大政方针,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两高一低’发展模式必须改变,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转向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清洁生产,建立生态文明。只有这样才能根本改变环境污染问题,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王灿发说。(记者 刘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