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晚,两列动车在浙江温州境内发生追尾事故。据人民网最新报道显示,事故遇难人数已增至40人,200余人受伤。在19位身份确认的遇难者中有10名女性和外国籍人士2人。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发现,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都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依据上述法规,铁路旅客最高将可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上海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针对这种赔偿上限17万元的说法,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虽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限额是15万元,但本条的最后又进一步提出——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生命面前不分贵贱,虽然铁路票价和航空票价有差距,我建议此次动车事故的赔偿标准至少应参照伊春空难96万元的标准。”他表示。
资料显示,在去年“824”伊春空难事故中,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航空公司对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为96万元人民币。
郝演苏对这部1992年修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提出质疑,铁路部门按照票价2%提取保费,向人保统一投保,保额以两万元为限。20年过去了,票价涨了多少倍?为何保额仍然不变?”
针对这个问题,郝演苏一连向铁道部发出四问:铁道部门1992年后每年是否有按照条例规定投保?如果没有投保,每年总票款2%的保险费哪去了?能否公布按照每年票款2%提取的保险费的总金额?能否公布自1992年以来按照条例对于人身伤亡事件支付的赔偿总额?
他认为,即便铁道部门没有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投保,从1992年至今,按照铁路总票款2%提取的保险费总额也应有一个“专门账户”,扣除19年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额后,仍然积累了巨额的保险准备金。而此次遇难旅客所获的赔偿额度,应根据这个保险准备金的数量来拟定。
为什么提出不少于96万的标准?郝教授给我们算了一笔账,根据我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披露的数据,2010年全国铁路系统运送旅客16.8亿人,即使按照人均票价50元计算,票款总收入为840亿元。如根据条例规定按票款2%提取强制保险费,保费总额应为16.8亿元,即使扣除各项管理成本,此次事故各项涉及旅客人身意外赔偿的总金额也不会超过去年应当提取纯保险费的10%。因此,对于遇难者按照超过96万元的标准支付赔偿是铁路部门完全可以承受的。
在保险公司方面,如果铁路部门已经每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了保险费,铁路票价提高保费就相应提高,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建议修订条例提高事故保额。
对于赔偿金额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表示,目前火车失事的理偿标准尚未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现在动车、高铁速度很快,这意味着风险的增加。如果这次呼声大,火车意外险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提高。”(记者 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