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籍人员将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中国新闻网7月27日)
对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由来已久,早在起征点还是800元的时候,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就已经是4000元了。不仅如此,相比国内的私营企业,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也会有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比如,国家规定外资企业可享受基本税率15%及“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而且,这个政策一到地方,往往还会变成“两免六减半”、“七免七减半”。
对外籍人士和外籍企业的税收减免,主要理由是引进人才和资金。然而,对外籍人士、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实质上是对国民、对国内企业的歧视。在这种情境中,人们一旦有了“才”或“财”,首先想到的就是移民。近年来,从“技术移民”到“投资移民”,移民潮一浪高过一浪,这种“媚外”的税收制度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且,许多国内企业为了寻求税收优惠,纷纷以假外资创建所谓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或在国外寻找代表自己利益的投资主体,或将资金汇往国外,以外商名义向国内投资,以此获得外商的超国民待遇。赋税制度上的“媚外”之举,也使得一些企业为追逐“政策租”、“特权租”而奔走于各地,并最终使各方利益以至政府公信“一损俱损”。
在税收理论上,人们也普遍认为,税制应当具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制不仅要在境况相同的人中得到同等的对待,也应当在支付能力不同的人之间公平地分配税负。这种“不歧视”的原则,应该不分地位,不分职业,自然,也不应该以国籍区别对待。
将外籍人士、外资企业与国内公民、内资企业同等看待,这是一国经济政策步入成熟的标志,也是民族自信心的表现。不可否认,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刺激外资流入,但同时也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今天,国内民企生存在国企和外企的夹缝中,抗风险能力弱,这与我们在政策领域的忽视、不重视乃至歧视不无关系。
一方面,外籍人员和我们做着同样的事,却拿着更高的工资,再通过所谓的“税收优惠”,他们的个人纳税义务往往轻易地被推得一干二净;而咱老百姓风吹日晒,除了要忍受通胀的折磨,还要在税收政策上“多挨一刀”,在自己的国土上却做一个“二等公民”。税收的种种不公平,必将加剧工薪阶层的被剥夺感,损害社会和谐。(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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