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将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7月27日中国新闻网)
这一新闻报道引起舆论哗然,殊不知,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4800元的标准从2005年底起已执行五六年了。个税扣除额的“内低外高”,或许可有两种解释:如果说国内纳税人的扣除额标准是合理的,那么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长期几倍于国人,就是毫无道理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崇洋媚外”和“国内歧视”;反过来,如果说4800元的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相比国外水平并不高,而只是与国内水平相比才显得高,则意味着国内个税扣除额标准长期以来奇低,国人被迫负担了不合理的过高税负,享受了与国际水平相比的“超低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任何国家所能给予外籍人士的底线,可是在这片神奇土地上,是个外国人就被奉为“外宾”或者“友人”,并因此享受远超国民的待遇,个税扣除额上的“内低外高”只是其中一个典型而已。个税扣除额外籍人士长期数倍于国民的情况,在全世界范围内一定也是绝无仅有的,它不但违反了税法最为基本的公平原则,甚至也违反了“给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的WTO精神。只是因为国人此前对税法关注很少,才让显失公平的法案能够长期存在;现在这一问题开始引起全民普遍关注,该是尽快实现个税平权的时候了。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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