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恃于公众如此的“冷漠与宽容”,康菲石油才敢于慢条斯理地处理污染问题
针对28日国家海洋局表示,蓬莱19-3油田B、C平台仍有油花溢出,并责令康菲石油8月31日前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的消息,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回应称,公司目前仍在按计划清理,并将努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月30日《新京报》)
对比处理难度更大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同为作为全球知名石油巨头的康菲,其油井竟在溢油事故发生两月后仍在泄露,“按计划清理”的解释实在是难以服众。而康菲之所以有底气以如此敷衍的态度应对“溢油事故”,则实在和我国公众对商业伦理的主流认知以及籍由此次漏油事件所暴露出的公共部门应对此类事件的制度性缺失有关。
必须承认,利益攸关方的公司治理理念在我国尚未成为主流,公众可能对于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较为关注,并因此以抵制消费、资本市场“用脚投票”等方式,对相关企业施以较为强大的社会压力以迫使其合规经营。但是对某家企业雇佣童工或是环保违规,公众的关注力度和持续程度都会大为减弱,对企业形成的社会压力也相应大幅削弱。也正因为如此,不少在华大型企业在经营决策环节中对公众、NGO等利益相关者的重视程度也较低,进而导致了跨国企业“一到国内就变坏”的诡异局面。
同理,在此次漏油事件发生后,虽有数家环保组织在香港对中海油延迟披露信息的做法发起质疑,但国内公众对这场发生在“茫茫大海”中的环保事件关注度实在有限,既未出现拒绝使用中海油产品的行动,其股价也是在小幅波动后趋于平稳,并未因漏油事件受到较大冲击,而不在国内及香港上市的康菲石油更几乎毫发无损。反观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肇事的BP石油不仅受到美国公众的强烈挞伐和抵制,其股价更缩水近五成,信用评级也被连降六级。正是恃于公众如此的“冷漠与宽容”,康菲石油才敢于慢条斯理地处理污染问题。
其次,国家有关部门迄今为止只能依据一部《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漏油事件责任方进行处罚。可是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而针对上述影响的处罚却并不能透过一部《海洋环境保护法》得以体现,针对海洋环境事件的立法盲区由此显现。相比之下,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司法部针对BP的调查则指其可能违犯《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濒危物种法》等数部法律,从而为全面彻底地依法处理涉事方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支撑。
而在立法盲区之外,我国对公共环境事件的善后赔偿仍缺乏一个标准化机制,尤其是责任方罚金数额的计算、罚金管理模式以及国家民事诉讼等方面均缺乏明确规定。也正因为如此,目前才出现了此次漏油事件法定罚款上限仅为20万元的尴尬局面。在此问题上,我国虽不必一举就向北欧等极端重视环保的国家看齐,但起码可借鉴美、澳等国经验,制定明确清晰地环境事件罚款计算程序,同时以设立独立第三方基金会的模式管理巨额罚金,并为相关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便利。
回顾历史,发达国家应对环境事件的完备制度以及西方大型企业在环境事件上的谨慎与重视并非是一以贯之,同样是在一次次重大环境灾难后反思与完善而成。有鉴于此,此次渤海漏油事件亦应成为一个重要节点,既唤醒普通公众对于企业行为社会效应的关切,同时为在华经营的国内外企业确立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的标尺,进而让企业自律“内外有别”真正成为历史。
据新华社最新消息,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对康菲公司提出批评,要求其加快海底油污清理工作。但愿这批评不是挠痒痒。(沈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