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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康菲执意傲慢 底气从何而来

2011年08月14日 11:42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针对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石油公司就清污不力向公众道歉的要求,截至目前康菲石油并未作出回应。昨日,该公司还突然取消原定于昨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改由在官方网站发布新闻稿。(8月13日《新京报》)

  渤海溢油事件正在恶化,它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超越了人们的善良预期。比如,溢油量远超当初所称的1500桶,飙升到2500桶;再如,据渤海周边海域的渔民、养殖户反映,大量海鲜死亡,但面临索赔困局……最令人不能接受的是,责任方康菲公司奉行“三不”政策——不向公众道歉,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溢油,也无诚心拿出起码的赔偿措施。

  对此,日前新华社评论说,“再度飙升的溢油量、一拖再拖的堵漏措施、一改再改的新闻发布时间,顶着全球著名国际一体化能源公司光环的康菲公司,以其种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屡屡漠视和侵害着公众利益。”无独有偶,有学者也感叹,康菲“完全没有任何诚意和歉意”。康菲公司确实在漠视公众利益,也确实毫无诚意,问题的关键是,康菲如此傲慢,底气何来?

  法律疲软也许是一个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元,对康菲这样的公司来说,连毛毛雨可能也算不上。正因为洞悉中国法律,康菲才有恃无恐,正如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康菲)熟知我国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严重处罚,也不会影响其经济利益,因此对监管部门懈怠应付。”

  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溢油事故还应追究责任方的刑责。此外,我国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即构成重大损失,而此次漏油事件造成的损失超过30万元的标准,已经构成重大损失。如此一来,是不是应该追究康菲公司的刑事责任?

  应该承认,我们的法律确实尚不够完善。一个值得解读的案例是,去年BP(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导致的漏油事故,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这并不是它赔偿责任的上限”。赔偿是一方面,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封住漏油是另外一方面。BP态度谦恭,源自法律强硬,针对墨西哥漏油事故,美国司法部门指责BP违犯了《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濒危物种法》等数部法律,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为全面彻底地处理涉事方提供了支撑。

  此外,不能不提的是,康菲的傲慢还因为它吃准了相关部门的心理。其实,从发生溢油到迟迟不报,被舆论揭曝后才象征性地透露信息,再到如今的傲慢,一切皆有迹可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相关官员此前还称,漏油事故的原因很复杂,监测数据采集、污染面积判断、事故原因分析等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出准确结论,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很奇怪,即便原因复杂也不妨碍第一时间告诉公众溢油了。

  据报道,从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仅2009年,渤海就一共发生4起油污染事故。溢油事故如此高发,再次提醒相关部门,一是要提高监管水平,二是要完善法律制度。监管水平提高了,康菲才无法制造溢油事故;法律完善了,违法成本高了,康菲才不敢傲慢。(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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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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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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