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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撑腰“民告官”是信息公开的一大步

2011年08月16日 16:52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果你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拒绝提供或者过期不答复你,怎么办?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如果你认为政府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8月15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推行,公民的参与热情和监督力度日渐高涨,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诉讼时有发生,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且相对原则,导致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经常面临无章可循、标准不一等现实问题。最高法的这一规定,是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又一项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有望对破解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立案难、诉讼难、判决难等司法困局给予规则指导和程序规范。

  法律撑腰“民告官”是信息公开的一大步。纵观《规定》的13条内容,人们普遍感到诠释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其中有三大看点值得关注:

  一是畅通了信息不公开“民告官”的法律救济渠道。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多来自上级行政机关的严令要求和舆论的强烈质疑,比如98个中央部门“三公”经费的公开,就是在国务院三令五申和民众不懈围观下艰难实现的。尽管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民主权利,但实际操作中的“申请难”却是不争的事实。随着最高法《规定》的亮剑,公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政府的信息公开实施监督,对政府不公开或慢公开、半公开的行为以诉诸法律方式维权。

  其二,放弃了涵盖宽泛、指代不明的“保密”概念。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利益博弈,而管理者拒绝公开常常以“保密”为借口。例如在公开条例实施后的首日,湖南省汝城县的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向县政府提出了查看“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申请,就被以此为由的当场拒绝。而最高法在制定《规定》时,充分尊重了多数网民对征求意见稿将“三安全一稳定信息”解释为“例外”信息所持的反对意见,删除了这个涵盖宽泛、指代不明的法律概念。事实上,政府的“保密”范围越小,政府能够自由支配的权力和利益也就越少,而公民享受的权益就越多越充分,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也就越有效。

  其三,将诉讼举证的责任分配向政府倾斜。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公民权利往往处于弱势,尤其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因此,《规定》要求,无论是政府拒绝向原告提供信息,或是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抑或是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均应由政府进行举证和说明。这种将举证责任向政府倾斜的权利分配,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对“拒绝”权力的滥用,从而实现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在司法诉求上的实质性平衡。(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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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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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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