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颁布,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法院应受理,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等。这个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政府部门的责任。
“信息公开被拒可诉至法院”并非一个新的提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早就有明确规定。而这个司法解释要解决的,是“起诉之后能立案”这一核心问题。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有三年多,但“政府信息难公开、信息公开不主动”的状况,仍然普遍存在。去年9月,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制作的《中国行政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发布。在这份报告中,得分超过60分的省级行政单位共有12个,及格率为40%。科研院所发布的行政透明度排行榜表明:省级行政机关仍普遍处在不透明的状态之下;而越往基层信息公开落实得越差,已成常态。
三年多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政府信息公开如此之难,“信息公开被拒可诉至法院”这一法规未被完全激活,恐怕是一个重要原因。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挤牙膏”式的政府信息公开,难以满足公众对政府的监督需求。一个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必然是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诸多事件已经表明,政府信息的进一步公开,是增强政府公信力、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公开是个好事情,但还需政府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公民权利有行政保障与司法救济。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终于颁布,这是顺应民意的积极行动。期待司法救济能捍卫公众的知情权,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推手。让我们拭目以待。(南望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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