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的特殊弱势群体,他们的救助、保护和管理一直受到广泛关注。针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各地民政部门将从维护流浪未成年人权益出发,提升救助保护服务水平,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服务、关爱性救助。
同时,救助管理机构将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他们的生活起居和心理疏导、教育矫治、技能培训、文体娱乐等活动,提供多样化服务,促进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他们回归家庭、妥善安置积极创造条件。
近年来,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于日前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中要求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十一五”期间,国家建设了310多所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十二五”期间,民政部将在一些人口大县和一些流浪儿童比较集中的地方,再建设一批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并对现有的救助机构,完善其行为矫正、文化培训、心理疏导和技能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同时,将加强救助保护机构职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
根据意见,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各地民政部门将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积极探索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
同时,要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居(村)委会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源头预防和回归安置,提高社区成员反拐意识,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动员社区居民参与救助保护工作,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记者卫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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