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希望得到的信息;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信息,政府部门没有完全公开,也未必愿意公开
● 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必须受理,也明确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公民享有起诉权
“民高官”的案件本身就少,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而“民告官”的案件在人们印象中更是极少出现。法律界人士认为,其中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存在起诉难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范围。
“从以往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交锋的一些情况可以发现,公众经常难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想获得公开的愿望得不到满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说,但是因为之前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很多地方法院在是否受理这种信息公开案件、受理了以后怎么审理这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各地的标准是不一致的。还有很多地方法院以没有这种司法解释为由拒绝受理这样的案件。
“我认为这个‘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必须受理,也明确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来说是享有起诉权的。”王敬波说。
“规定”实施难点在于落实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民告官”存在一些难度。
首先就是起诉难。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我国行政机关众多、层次复杂,存在大量内部机构、临时机构、联合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何确定这些主体的诉讼地位是一大难题。
“而具体到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诉讼,可以用‘难上加难’来形容。”一位在法院挂职过的法学教授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汝城县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几年前,当地曾发生过原自来水公司5名离退休职工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的事情。但是,汝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涉及企业改制范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起诉的是县人民政府,也不属于县法院管辖”,因而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