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导读:
如何保障听证不变成“走过场”,广州将有明确的地方规范。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8月24日《南方日报》)
上位不足,下位弥补
必须承认,《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对当下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不小的改动。其一,“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的规定,较之于现行规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有了很大进步,可以预期,消费者在人数比例上的提高也必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在听证会上的话语权。其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规定也较之以往有了更加具体的限制,公务员身份上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必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公平公正的客观态度,不能选为听证代表恰恰是让公务员保持中立的最好限制。
我国听证会制度,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位法律。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作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作了规定。我国的听证制度的建立却是在2008年12月1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之后。必须说,听证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其中的程序正义,也不可避免地在种种不成熟的规定之中慢慢流失。
作为“上位法”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的。拿消费者代表人数讲,第九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便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消费者人数不能过半,很容易会被“少数服从多数”式的“多数人专政”所左右。而第十条所规定的“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也似乎为政府找“托儿”提倡了“合法依据”。广州市政府印发《办法》,恰恰就是对“上位法”的正确修订。
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本质上不存在冲突性,而只存在互补性。广州市印发《办法》便给其他省的听证制度提供了很好的路向借鉴,更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提供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足以见得,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更新改进可以促进一国法制的渐进与完善——甚至可以说,广州市所印发的《办法》,还可以为将要出台的听证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当然,听证制度之所以不健全、不完善,还有许多社会现实因素,但制度改良是保证程序正义的根本保证,相比于提高公民维权意识、消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小市民心态而言,对现行听证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对现行听证制度进行改革是首要的。(王传涛)
制度虽好,作用有限
作为行政改革的进步之举,听证会却运行得并不顺利。本应成为老百姓参政议政、政府阳光决策行政的有效手段。可一些听证会让老百姓失望,他们给听证会冠以“作秀”、走过场、形式主义等等。
人们在审视听证会存在的弊端时,把着眼点放在参加听证会代表身上,好像听证会出了问题是由听证代表引起的。却回避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听证会公信力的严重下降与缺失,人们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热情和积极性越来越冷淡,进而造成了报名参与听证会的人越来越少。而广州市把公务员拒之听证会大门之外,以此来纯洁听证会人员构成,却无法改变人们参与听证会热情不高的状况。
事实上,听证会作为一种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一项社会决策活动,离不开众多热心参与者。其中,需要新鲜血液的融入,才能保持听证会永葆朝气与活力。从各地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构成来看,绝大多数都是退休老人和一些中年人,而年轻人参与听证会的人数少之又少。大量思想活跃较强、专业学识较广、思辨能力较高的年轻人主动放弃属于自己参政议政的民主权益,正是由于缺乏新生力量的加入,听证会上几乎很难见到具有独立性的议事能力,较高较广的专业性论证和简明扼要的争辩,造成了听证会总是备受公众的诟病而变得死气沉沉,导致听证的结果总是与民意、民盼、民愿背道而驰。
广州禁止公务员当听证代表,制度设计虽说良好,但是,缺乏了广大公众的广泛参与,缺乏了新鲜血液的积极融入,听证会公开报名就是那些“老面孔”,遴选出来的还是那些“老熟人”,根本无法拯救听证会的颓势。(井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