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8月24日《南方日报》)
作为民意参与公共决策的一种民主化形式,听证会已然成为我们生活中寻常一景。然而无处不在的“逢听必涨”、“听证专业户”,充分说明我们徒有听证会的外表,而未得听证会的精髓。如何保障听证不变成“走过场”,如何让听证会真正成为一个民主校练场,从制度层次加以规范和细化,无疑是一条必经之路。
“公务员禁当代表”的制度善意还是显而易见的。我理解之所以有这样规定,一方面隐含了一种回避意识。就政府重大决策而召开的听证会,本质上就是各相关部门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博弈,而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天然具有一定的利益倾向性,如被选为听证代表,可能不利于听证公平。另一方面,或许也是出于代表独立性的考量。听证代表理当有明确的立场,而公务员代表则很容易形成一种身份混同,你是代表政府一方还是民意一方?最后往往是政府不满意,民众不信任。现实中不乏这样“被代表”的例子。
此举善则善矣,却未必能换来听证民主。前者而言,听证会上即便没有一名公务员代表,也无法确保听证会不会被权力操纵。成都的“听证老太”胡丽天便是最有力的佐证,她不是公务员而只是一名退休教师,多年来19次被抽中为听证代表,支持过多种涨价,这样的听证谁能说还是公平的?后者而言,公务员固然有着双重身份,但作为一名公民,他们同样也有需要表达的利益诉求,因此当选听证代表的政治权利是不容随意剥夺的。
显而易见,过于强调听证代表构成,粗暴干预公务员听证权,实际上可能遮蔽了许多真问题。譬如,政府重大决策须听证,但是,“重大决策”究竟要通过什么样程序来定义,听证会由谁来启动?譬如,为保证公信力,听证公开应是基本原则,然而,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开还是有选择性的公开?再譬如,主题先行的听证会屡见不鲜,那么这类听证会组织者应该承担什么样责任?遗憾的是,《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对于这些方面规定却是少之又少,或者根本付之阙如。从这点不难看出立法者一种投鼠忌器的心态,既想在听证制度上有所作为,却又不想放弃行政主导权——这实际上就是当下听证会最大的不足。(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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